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地区分行与衣买尔·托合提、绕孜·日扎克、赛买提·乃买提、卡德尔·艾买提、阿也提古丽·艾买提、海仁沙古丽·沙力执行裁定书

办结日期:2016.04.12 主办律师:张瑞宏

张瑞宏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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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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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中联(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张瑞宏律师,专注医疗纠纷辩护,深耕新疆市场,服务覆盖乌鲁木齐、哈密、昌吉等地,重大疑难案件可跨区域委托。 ”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哈执字第80-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地区分行,住所地:哈密市。

法定代表人:刘国锋,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瑞宏,新疆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文军,新疆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衣买尔·托合提,男,维吾尔族,1975年12月出生,住所地:哈密市。

被执行人:绕孜·日扎克,男,维吾尔族,1981年8月出生,住所地:哈密市

被执行人:赛买提·乃买提,男,维吾尔族,1990年4月出生,住所地:哈密市。

被执行人:卡德尔·艾买提,男,维吾尔族,1983年8月出生,住所地:哈密市。

被执行人:阿也提古丽·艾买提,女,维吾尔族,1981年8月出生,住所地:哈密市。

被执行人:海仁沙古丽·沙力,女,维吾尔族,1980年7月出生,住所地:哈密市。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地区分行与衣买尔·托合提、绕孜·日扎克、赛买提·乃买提、卡德尔·艾买提、阿也提古丽·艾买提、海仁沙古丽·沙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133 267.47元,案款部分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地区分行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哈民初字第194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后,申请人可向我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 勇 力

审判员刘 启 晖

审判员热娜古丽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方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