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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病历单方修改的举证责任与过错推定

发布日期: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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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瑞宏 律师

张瑞宏

本文作者

上海中联(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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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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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中联(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张瑞宏律师,专注医疗纠纷辩护,深耕新疆市场,服务覆盖乌鲁木齐、哈密、昌吉等地,重大疑难案件可跨区域委托。 ”

2026[乌鲁木齐][医疗纠纷]:病历单方修改的法律困境与举证责任分配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病历是“证据之王”。然而,临床实践中,医务人员在发生纠纷后单方修改、甚至篡改病历的情况并不鲜见。2026年,在乌鲁木齐某三甲医院发生的一起案件中,患者家属主张医方在术后持续高烧期间未采取有效抗感染措施,导致患者感染性休克死亡。诉讼中,家属发现医方提交的病历中,体温单与护理记录存在明显的二次书写痕迹,且关键时间点的用药剂量被涂改。

该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一个专业法律问题上:当病历存在单方修改且无法做出合理解释时,法院应如何分配举证责任,是否应直接适用过错推定?

一、病历修改的法律性质认定:瑕疵与篡改的边界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病历的修改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即需要修改时,应采用双线划去、保持原记录清晰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未经上述程序的涂改、添加或删除,即构成违法修改。

但法律适用中的难点在于,并非所有违法修改都等同于“篡改”。司法实践中通常区分两种情形:

  1. 技术性瑕疵:如笔误、补记未注明时间、签名不规范等。这类修改通常不涉及对诊疗事实的实质性否定,法院一般会要求医方作出解释,但不必然导致举证责任转移。
  2. 实质性篡改:针对与患者损害后果直接相关的关键数据(如用药剂量、生命体征、手术记录时间)进行的改动,且改动后的内容直接影响过错认定和因果关系判断。本案中,体温单与用药记录属于核心诊疗证据,其改动已超出技术性瑕疵范畴,具有实质性篡改的高度盖然性。

二、举证责任分配的司法转向:从“谁主张谁举证”到过错推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确立了医疗损害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患方需就医方存在过错及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对于病历问题,法律设置了特殊通道。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因当事人伪造、篡改、涂改病历资料,导致医疗过错鉴定无法进行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结合2026年乌鲁木齐司法实践趋势,法院在处理此类争议时已逐步形成以下裁判规则:只要患方完成“病历存在实质修改痕迹”的初步举证,证明责任即发生转移。 医方若无法对修改的合法性、合理性作出充分说明,或无法通过原始数据(如信息系统日志、护理记录单底稿)进行还原,法院可直接援引《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三)项,推定医方存在过错。

在本案中,患方申请了电子病历系统后台操作日志的司法鉴定,显示相关修改记录发生于患者死亡后、病历封存前。这一证据直接击穿了医方“笔误更正”的抗辩。

三、病历瑕疵对医疗损害鉴定的影响:因果关系鉴定的“死结”

医疗损害鉴定高度依赖病历材料的真实性。若关键病历被实质性篡改,鉴定机构往往以“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为由终止鉴定。此时,法院面临两难:若无法通过鉴定查明因果关系,是否直接推定因果关系成立?

乌鲁木齐地区近年的审判倾向是:在医方存在伪造、篡改病历行为且导致因果关系无法查明时,由医方承担因果关系不成立的举证责任。 医方若无法证明其篡改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无关联,则推定因果关系成立。

这一规则的逻辑在于:病历是医方单方制作和保管的证据,患方在信息不对称中处于弱势。医方通过篡改行为破坏了证据的完整性,制造了真伪不明的状态,理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诉讼后果。

结语:病历真实性是医疗纠纷诉讼的基石

2026年的医疗纠纷案件对病历规范提出了更高要求。对于患方而言,在封存病历时务必注意复印件的完整性和封条签字的规范性;对于医方而言,任何脱离法定程序的修改行为,都可能在诉讼中引发“毁灭性”的过错推定后果。病历不仅是医疗过程的记录,更是法律责任的凭证。回到本案,若医方无法通过整形外科手术记录之外的独立证据(如麻醉复查单、护理执行单)还原事实,其败诉风险极高。


相关QA

  1. 问:患者家属怀疑病历被改,第一步该怎么办? 答:立即向医院医务科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封存全部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副本,并在封条上签字确认。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患方有权复印或封存病历。

  2. 问:发现病历有涂改痕迹,法院会直接判医院败诉吗? 答:不一定直接败诉,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如果属于伪造、篡改情形,法院会推定医院有过错。医院需要提供反证来推翻该推定。

  3. 问:电子病历还能被篡改吗?如何固定证据? 答:电子病历系统通常有操作日志,修改记录难以彻底删除。患方可以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电子病历数据的创建、修改时间进行溯源鉴定。

  4. 问:什么是“病历封存”?为什么封存后医院还能改病历? 答:封存是指对纸质病历进行密封保存,双方签字。封存后单方不得拆封。若医院自行拆封或修改,法院将认定该病历丧失证据效力,并承担不利后果。

  5. 问:医生对病历进行“规范修改”也属于篡改吗? 答:规范修改必须是采用双线划去原记录,保留原字迹清晰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如果没有按此程序,即便修改内容真实,也属于违法修改。

  6. 问:医疗过错鉴定材料被认定不真实,鉴定费谁出? 答:如果因医方篡改病历导致鉴定无法进行,鉴定费通常由医方承担,且法院可依据证据规则直接推定医方过错。

  7. 问:患方自己也要保存病历原件吗? 答:患方保存的是复印件或复写件,原件由医院保管。但患方应在每次复印后,要求医院加盖病案室公章,以保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8. 问:如果医院拒绝提供病历,患方如何应对?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隐匿或者拒绝提供病历也属于推定过错的情形。患方可以直接在诉讼中主张该法律条款。

  9. 问:病历瑕疵与医疗过错之间是什么关系? 答:病历瑕疵本身不直接等同于医疗过错,但瑕疵若导致鉴定无法进行,则法院会通过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由医方承担因果关系不成立的举证责任。

  10. 问:乌鲁木齐地区法院对病历篡改案件有特殊规定吗? 答:乌鲁木齐中院及各区法院适用统一的《民法典》及最高法司法解释,但在实践中针对病历真实性问题,更强调电子数据鉴定和文书形成时间鉴定,建议患方提前咨询专业医疗纠纷律师。


关联律师: 张瑞宏,上海中联(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19990228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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