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

乌鲁木齐手术签字≠免责?医疗纠纷责任认定解析

发布日期:2026-09-15
浏览次数:0 次
作者:张瑞宏 律师

张瑞宏

本文作者

上海中联(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9990228426
乌鲁木齐
已核验身份

“ 上海中联(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张瑞宏律师,专注医疗纠纷辩护,深耕新疆市场,服务覆盖乌鲁木齐、哈密、昌吉等地,重大疑难案件可跨区域委托。 ”

2026乌鲁木齐医疗纠纷:手术同意书签了,医院就能免责吗?

核心观点:手术同意书是“知情同意”的证据,不是“免责金牌”。患者签字,只代表医院履行了部分告知义务,不等于医院对后续诊疗过错当然免责。

一、模拟场景

2026年,乌鲁木齐市民马某因胆结石入住某医院,拟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术前,医院让家属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其中列明“可能中转开腹、胆管损伤、出血、感染等风险”。术中因解剖变异,医生中转开腹,术后发现胆总管损伤。医院称:“同意书已写胆管损伤,签字就说明你们接受风险,医院不担责。”患方认为医生操作存在过错,且未告知替代治疗方案。双方争议焦点:签了同意书,医院是否免责?

二、争议焦点:知情同意能否成为免责依据

《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说明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手术同意书的法律意义,主要是证明医院进行了告知、患者或家属作出了同意。它不是医院单方免责合同,更不能写成“一切后果自负”。

三、法律分析

1. 签字不等于医院无过错

医疗损害责任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患者签了同意书,只要医院在术中操作、术后观察、并发症处理等方面存在过错,且过错与损害有因果关系,医院仍可能赔偿。

2. “概不负责”条款通常无效

《民法典》第506条规定,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若同意书中出现“医院不承担任何责任”“后果由患方自行承担”等内容,不能对抗医疗过错责任。医院不能以格式条款排除自身法定义务。

3. 已告知风险,不等于风险发生就免责

胆管损伤是胆囊手术可能并发症,但“可能发生”不等于“发生就合法”。若医生违反诊疗规范、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仍可能构成过错。《民法典》第1221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未告知替代方案,可能单独侵害知情同意权

如果医院未告知其他可选治疗方案,例如保守治疗、开腹手术、转院治疗等,导致患者失去选择机会,可能构成对知情同意权的侵害。但能否赔偿、赔偿多少,仍需结合损害后果、过错程度和因果关系判断。

5. 过错推定的特殊情形

《民法典》第1222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若医院存在篡改病历等行为,将面临不利后果。

6. 紧急抢救不能因无签字而拒绝

《民法典》第1220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医院不能机械要求签字而延误抢救,但紧急救治也需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7. 举证与鉴定

患者需证明到该院就诊、受到损害。医院若主张免责,需就患者不配合、紧急抢救已尽合理义务、限于当时医疗水平等抗辩事由举证。过错和因果关系常需通过医疗损害鉴定查明。鉴定意见不是唯一依据,法院会结合病历、诊疗规范、专家意见综合认定。

8. 实务结论

手术同意书签了,医院不一定免责。关键看三点:是否充分告知;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过错与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患方应及时封存病历、复印病历、保留缴费凭证和沟通记录;医方应规范告知、完整记录、依法管理病历。

10组相关QA

1. 问:手术同意书签了,医院是否当然免责?
答:不是。同意书主要证明医院履行了告知义务,不能免除医疗过错责任。若医院诊疗有过错且与损害有因果关系,仍应赔偿。

2. 问:医院只让家属签字,患者本人没签,同意书有效吗?
答:需看具体情况。患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能够说明的,原则上应向患者本人说明并取得明确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才向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同意。

3. 问:医院未告知替代治疗方案,患者能否索赔?
答:可能构成侵害知情同意权。但能否获得赔偿,要看是否造成实际损害、损害程度以及未告知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4. 问:家属拒绝签字,医院紧急抢救了,是否担责?
答:紧急情况下,医院经负责人批准可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若已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一般不因无签字担责;若抢救中存在过错,仍可能担责。

5. 问:病历被篡改,患者如何维权?
答:应及时申请封存病历,复印客观病历,保留沟通记录。若医院隐匿、拒绝提供、遗失、伪造、篡改或违法销毁病历,可依法推定其有过错。

6. 问:医疗纠纷一定要做尸检吗?
答:患者死亡且死因有异议的,通常应在死亡后48小时内尸检;具备冻存条件的可延长至7日。不同意或拖延尸检,影响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拖延一方承担相应责任。

7. 问:医疗损害鉴定由谁申请?
答:患方、医方均可申请。诉讼中一般由法院委托鉴定。申请方通常预交鉴定费,最终按责任比例或败诉结果承担。

8. 问:医疗纠纷诉讼时效多长?
答:一般3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最长权利保护期一般不超过20年。

9. 问:医疗纠纷赔偿项目有哪些?
答:通常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具体按责任比例计算。

10. 问:在乌鲁木齐发生医疗纠纷,向哪个法院起诉?
答: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医疗行为地通常属于侵权行为地,可向乌鲁木齐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联律师:张瑞宏,上海中联(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9990228426

版权声明:本文由 张瑞宏 律师原创并授权发表。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不构成正式法律建议。如需法律服务,请联系律师进行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