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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养殖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指导案例权威解读——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梁平合作社案对本地环资审判与合规的启示

发布日期:2026-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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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瑞宏 律师

张瑞宏

本文作者

上海中联(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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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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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中联(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张瑞宏律师,专注医疗纠纷辩护,深耕新疆市场,服务覆盖乌鲁木齐、哈密、昌吉等地,重大疑难案件可跨区域委托。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江苏江阴长泾梁平生猪专业合作社等养殖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是农村畜禽养殖污染进入环境公益诉讼程序的标志性样本。其发布意义在于:明确污染者即使诉讼中停止排污,仍须对既存生态损害承担修复责任;将专家论证、修复方案、监理验收引入裁判,提升环境判决可执行性;为全国法院审理养殖污染、水土壤污染公益诉讼提供“技术+法律”审理范式。对本地法院而言,该案在原告资格审查、修复方案选定、国家标准适用、执行监督等方面具有直接参考作用,有助于统一类案裁判尺度。

一、基本案情、裁判结果与最高院发布主旨

梁平合作社等与周边村庄较近,生猪养殖项目未依法环评,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即投产,造成邻近村庄严重污染。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请停止违法养猪排污、赔礼道歉、无害化处理、消除危险、修复水与土壤,并承担修复费用及服务功能损失。诉讼中,被告停止养殖及排污,提交《环境修复报告》,但专家认为不能达到消除污染目的。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质证并邀请专家出庭,经双方同意委托鉴定部门重新出具修复方案和监理方案。一审判决被告按方案修复土壤至复耕要求,修复水环境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V类标准,接受监理,一个月内报告,由环保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法院委托第三方修复,费用由被告负担。双方未上诉,一审生效。最高院发布主旨强调:发挥审判职能,服务美丽宜居乡村建设,确保污染防治达到国家标准质量和水平。

二、核心裁判规则与司法要义

本案确立五项规则:其一,停止侵害不免除生态修复责任,体现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其二,修复方案必须科学、具体、可执行;当事人自行方案不足时,法院可经同意委托专家或鉴定机构另行出具方案。其三,坚持“技术的归技术,法律的归法律”,通过专家辅助、质证、鉴定解决技术争议,法官在此基础上适用法律。其四,判项引入国家标准,并配置监理、验收、报告、第三方替代修复,形成责任闭环。其五,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不限于定分止争,更在于恢复生态、维护公众环境权益。

三、本地审判实践中的适用落地

本地法院审理畜禽养殖、水产养殖、作坊排放等案件时,可参照本案:对未环评、未验收、直排或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者,依法认定生态损害;对修复方案组织专家质证,必要时委托鉴定;判决中细化水、土壤修复标准,引入监理和验收;支持服务功能损失、鉴定费及合理律师费。若本地属养殖密集区,该案对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更具参照价值。行政机关处罚决定、监测报告、检察建议均可转化为公益诉讼证据。执行阶段可衔接环保部门验收、第三方修复和回访机制。

四、同类疑难案件裁判尺度变化

近年裁判尺度从“停止排污+罚款”转向“修复效果+费用承担”,从抽象判项转向量化标准,从一审终结转向执行监督。责任主体上,从单一合作社扩展至实际控制人、承租人、关联主体,依过错和因果关系承担连带或相应责任。专家意见、鉴定意见权重显著提升。替代性修复、异地修复、补植复绿等创新方式增多。惩罚性赔偿适用仍较审慎,但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依法支持。

五、本地企业、居民诉讼策略建议

企业应前置合规:环评、三同时、排污许可、粪污资源化、台账和应急预案。事发后立即停止、减害、保全证据,委托有资质机构评估损害和修复方案;诉讼中善用专家辅助人,质证修复方案,争取分期修复、替代修复或和解;执行中严格落实监理、验收,避免第三方修复费用。居民、村集体和环保组织应固定排污影像、检测报告、损失票据、健康影响等证据;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须满足法定资格,居民可通过私益侵权诉讼、行政投诉、申请检察公益诉讼维权;诉请可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危险、修复生态、服务功能损失、鉴定费及赔礼道歉。

本案表明,环境公益诉讼已从理念宣示走向精细化、可执行化。本地企业应将环保合规作为经营底线,居民应依法理性维权。建议面临同类纠纷时,尽早委托熟悉环境资源审判、鉴定评估与公益诉讼的专业律师团队,设计“行政+民事+刑事+合规”组合方案,以提升胜诉与执行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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