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劳动合同案胜诉复盘:公司提前解散,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能否终止?——刘赟诉英特尔产品(上海)有限公司清算组案

张瑞宏
本文作者
“ 上海中联(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张瑞宏律师,专注医疗纠纷辩护,深耕新疆市场,服务覆盖乌鲁木齐、哈密、昌吉等地,重大疑难案件可跨区域委托。 ”
(以被告清算组代理律师视角)
一、案例基本概况
刘赟2005年7月入职英特尔产品(上海)有限公司,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任产品工程师。2009年怀孕。因集团产能调整,公司决定关闭浦东工厂。2009年11月股东、董事会决议提前解散;2010年1月22日获上海市商务委批复,进入清算。公司此前发布自愿离职补偿计划,刘签署后申请撤销,公司同意并告知后果,后通知2010年2月3日办理离职并支付补偿。刘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工资、补缴社保。争议焦点:公司提前解散,能否终止与三期女工劳动合同?通知写“解除”是否应按违法解除处理?清算期间法人存续,能否继续履行?
二、案件难点梳理
第一,三期保护常被误读为“绝对不能动”。但《劳动合同法》第42条仅限制依第40、41条解除,不禁止第44条法定终止。第二,通知、退工单字面写“解除”,对方据此主张违法解除,需用真实意思表示规则破局。第三,公司清算期间法人资格存续,但权利能力受限,须证明产品工程师岗位与清算无关。第四,程序风险高:解散事由、审批、清算公告、通知协商、补偿、退工、社保任一环节缺失,都可能被认定违法。第五,自愿离职同意书、撤销邮件、补偿支付形成复杂证据链。
三、办案思路与庭审策略
我们首先固定证据:股东决定、董事会决议、商务委批复、清算公告、安置方案、沟通邮件、同意书、撤销往来、补偿支付凭证、退工单、商业生育保险赔付。法律逻辑上,外资企业提前解散须审批,批准日为解散日;《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5项规定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第46条第6项应支付补偿。庭审抗辩抓四点:一,不拘泥“解除”二字,结合公司关闭公告、安置方案、补偿磋商,认定真实意思为终止;二,公司已实际清算,原岗位与清算无关,客观无法继续履行;三,三期女工不阻却法定终止;四,公司已尽通知、诚信磋商、优先支付、退工义务,并投商业生育险,原告已实际领取。
四、法院裁判核心观点
浦东法院认为,股东基于经营调整决议提前解散合法,经商务委批复正式解散。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劳动合同终止。通知虽写“解除”,但结合全流程,真实意思为终止。清算期间公司权利能力受限,除清算必需业务外不得经营,产品工程师岗位不属清算必需,无法继续履行。三期女工不得依第40、41条解除,不适用于本案终止。公司程序适当,驳回原告诉请。
五、本案对本地同类纠纷的参考意义
上海浦东外资、总部企业密集,关闭、搬迁、清算引发的劳动争议较多。用人单位应做到“实体+程序”双合规:具备解散事由,形成股东/董事会决议,完成审批或清算备案,区分岗位,书面通知,协商留痕,依法补偿,及时退工。劳动者则应先判断是解除还是终止,核查审批文件、清算状态、岗位是否清算必需。三期并非绝对“免终止”,但若公司借解散之名行违法解除之实,仍可主张违法解除赔偿。签署自愿离职协议后撤销存在风险,邮件、通知、工资社保记录务必留存。
结尾:同城当事人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尽快整理劳动合同、邮件、通知、退工单、工资社保记录、生育证明等材料,先做法律定性,再选择仲裁或诉讼。上海浦东本地案件可预约专业劳动律师面谈,结合证据评估路径。是否胜诉取决于事实与证据,律师不作结果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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