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

薛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14.10.23 主办律师:王圣艳

王圣艳

主办律师

离婚纠纷 山东泉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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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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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泉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圣艳律师,执业13年,专注离婚纠纷,以济南为核心覆盖山东,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解决方案。 ”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915号

原告薛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圣艳,山东森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某。

原告薛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圣艳、被告秦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11月经人介绍认识,2002年1月28日登记结婚,2002年12月21日生女孩薛某甲。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13年12月份,原告发现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交往,后仍与他人保持暧昧关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前个人财产归个人,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婚生女薛某甲由原告抚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婚后与原告感情一直很好,因原告有外遇,被告带着孩子外出居住,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2年1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过门同居生活。2002年12月21日生一女孩薛某甲。婚初感情较好,后因原被告均怀疑对方与他人有不正当交往,双方发生矛盾,常因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7、8月份被告带着孩子外出居住,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原告于2014年9月3日诉来本院。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新泰市档案馆调取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尚可,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育有一女,已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虽因怀疑对方有外遇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分居时间较短,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加强交流,注重沟通,相互信任,互敬互让,重归于好,仍会有幸福的家庭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新华

审判员苏刚

人民陪审员杨艳红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范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