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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指导案例2号权威解读:二审和解撤诉后不履行,债权人仍可申请执行一审判决——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6-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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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圣艳 律师

王圣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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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山东泉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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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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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案例2号。作为首批指导性案例之一,其裁判要点确立“二审和解撤诉后,一方不履行诉讼外和解协议,另一方申请执行一审判决应予支持”的规则。该案发端于眉山市东坡区,经眉山中院执行监督复函确认,最终由最高法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具有全国法院“应当参照”的指导价值。对眉山及四川本地法院而言,该案更是本地司法实践被最高法确认的范例,对执行异议、执行监督及二审撤诉后执行依据识别具有直接参照意义。

一、案情脉络与裁判主旨

吴梅从事废品收购,自2004年起向西城纸业公司出售废书。2009年双方结算,西城纸业出具欠条,共欠251.8万元。吴梅起诉后,眉山市东坡区法院一审判决西城纸业给付货款251.8万元及违约利息。西城纸业上诉。二审期间,双方签订还款协议,吴梅放弃利息,西城纸业申请撤回上诉,眉山中院裁定准许。此后西城纸业未完全履行,吴梅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东坡区法院支持。西城纸业申请执行监督,眉山中院复函认为一审判决已生效,应继续执行。最高法提炼裁判要点:二审期间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准许撤回上诉,该协议未经法院制作调解书,属诉讼外协议;一方不履行,另一方申请执行一审判决,法院应予支持。

二、核心裁判规则与司法要义

其一,二审和解不等于诉讼调解。未经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仅具合同效力,不具强制执行力。其二,撤回上诉使一审判决生效,执行依据是一审判决,而非私下和解协议。其三,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违反诚信,不能以“已达成和解”对抗执行。其四,应区分诉讼外和解、二审调解书与执行和解:二审调解书可作执行依据;执行和解适用恢复执行规则;诉讼外和解只能另行诉讼或作为履行抗辩。

三、本地适用落地

该案源于眉山,眉山中院复函被最高法确认后,本地法院在类案中通常审查三项:有无准许撤回上诉裁定;和解协议是否经法院制作调解书;和解协议实际履行情况。若仅私下签协议,一审判决即为执行依据;若已部分履行,执行中应扣除,避免重复受偿;若二审法院制作调解书,则执行调解书,一审判决视为撤销。四川各级法院在执行异议、复议中亦延续该思路,强调程序安定与诚信原则。

四、同类疑难案件裁判尺度变化

此前实践中,有观点认为达成和解后申请执行一审判决有违诚信,或应执行和解协议。指导案例2号统一尺度:和解协议不能当然阻却一审判决执行。此后裁判更精细:和解协议含担保、债务加入、以物抵债的,可按协议另行主张;债权人不得重复受偿;债务人已履行部分可作执行异议。执行阶段和解则依执行和解规则处理,不混同于二审撤诉前和解。

五、本地企业、居民诉讼策略

对债权人:二审和解时,优先请求法院制作调解书,取得强制执行力;若对方仅要求撤诉,应评估风险;保留欠条、结算单、还款协议、撤诉裁定及付款凭证;对方不履行,及时申请执行一审判决,并申请查控、限高、失信及拒执追责;已收款项如实扣除。对债务人:撤回上诉后一审判决即生效,切勿误以为签和解就“冻结”判决;应按约履行,确需分期可争取法院调解书或执行和解;保留履行证据,依法提执行异议。对本地企业:完善合同、对账单、欠条、送达地址和违约条款;重大二审和解应由律师审查撤诉后果、担保安排和执行路径。

指导案例2号的核心价值在于:程序权利处分必须明确后果,和解诚信不能替代生效裁判执行力。本地企业、居民遇到同类纠纷,宜尽早委托专业律师制定“诉讼—和解—执行”一体化方案,以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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