练万丽、何超荣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53民终17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练万丽,女,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增添,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超荣,男,198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志翔,男,198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尚达,男,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志敏,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辉兴,男,198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练锦明,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兴县。
上诉人练万丽与被上诉人何超荣、曾志翔、梁尚达、吴志敏、冯辉兴、练锦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2021)粤5321民初11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练万丽上诉请求:1.撤销新兴县人民法院(2021)粤5321民初1160号民事裁定,依法改判;2.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一审法院错误认定上诉人与新兴县荣升投资有限公司旗下的子公司新兴县十彩虹酒店有限公司的七彩虹度假主题酒店存在着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从而从审理思路上根本圈囿于“支付工资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相关法律”的局限性,思维,这根本上就是错误的!上诉人与七彩虹度假主题酒店是劳务关系。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一般义务外,还存在附随义务,如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风险由用人学位承担,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等。劳务关系中却不存在这些附随义务。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本案中,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口头约定提供财务服务及月工资2500元。一审法院仅仅因为上诉人提供的是财务工作就认为其与七彩虹度假主题酒店具有从属性,是劳动关系,从而认为其提出的支付工资的行为属于劳动争议,这明显错误。提供财务工作也是一种劳务服务。不能因为财务工作在公司日常经营过程中的重要性就认为上诉人与七彩虹度假主题酒店是劳动关系。七彩虹度假主题酒店仅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上诉人提供的荣升公司盖章确认的《结算清单》载明上诉人在七彩虹度假主题酒店工作期间的人工工资45000元,并承诺于2019年12月30日结清也体现了其与七彩虹度假主题酒店劳务关系的“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l.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项进行判决,明显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是劳务合同纠纷,不适用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的法律规定。本案上诉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不需要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
2.上诉人请求六被上诉人支付拖欠的人工工资,且有上诉人提交的荣升公司盖章确认的《结算清单》证实,应当按照普通案件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的规定,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不正确。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重新调查核实案件所属的法律关系,进行实体审理。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重新审理,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何超荣、曾志翔、梁尚达、吴志敏、冯辉兴、练锦明没有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练万丽以新兴县荣升投资有限公司拖欠其工资、该公司股东何超荣、曾志翔、梁尚达、吴志敏、冯辉兴、练锦明应承担清偿责任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何超荣、曾志翔、梁尚达、吴志敏、冯辉兴、练锦明共同支付拖欠的工资45000元。练万丽向一审法院提交《结算清单》,《结算清单》内容为:“练万丽身份证号码44532119********,于2018年在新兴县荣升投资有限公司旗下子公司七彩虹度假主题酒店工作期间人工工资合计大写:人民币肆万伍仟元(小写45000元)整,将于2019年12月30日前结清。新兴县荣升投资有限公司(盖章),2019年10月份日”。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练万丽提起本案诉讼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本案中,练万丽向一审法院起诉时提交新兴县荣升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结算清单》,诉讼请求也是要求新兴县荣升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支付拖欠的工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练万丽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一审法院应对本案进行审理。一审法院以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练万丽应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为由,驳回练万丽的起诉不当,依法应予纠正。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兴县人民法院(2021)粤5321民初116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新兴县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黄海燕
审判员方淑明
审判员张振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邓锦兰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五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