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

彭月焕与新兴县新城镇陇塘村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0.07.02 主办律师:秦增添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53民终5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月焕,女,汉族,1985年5月10日出生,住新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增添,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兴县新城镇陇塘村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住所地:新兴县******委会陇塘安雅里。

法定代表人:彭国贤,该村民小组小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子兴,广东云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达煜,广东云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彭月焕因与被上诉人新兴县新城镇陇塘村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2020)粤5321民初5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彭月焕上诉请求:撤销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2020)粤5321民初507号民事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事实和理由:原裁定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原裁定法院罔顾了上诉人所提出的法律事实及证据,错误归纳讼争法律焦点之一为“原告(上诉人)是否具有村民资格”。上诉人起诉时,已依法向受诉法院提出了自己的身份证明文件、户口簿结婚证、家庭联产承包土地使用权证(上诉人与本村土地的根本生存依附关系证明)、农村合作医疗缴费支付证明、社保购买凭据等足以证实上诉人自出生入户至被上诉人处时起即天然具有的本村村民资格的证据材料,此等材料足以证实上诉人自然拥有被上诉人的本村村民资格,不需进行村民资格认定。原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的“上诉人不具有本村村民资格”答辩意见,记载被上诉人的理据为“上诉人的村民资格未经新城镇人民政府认定”,进而错误归纳庭审焦点之一为“上诉人是否具有本村村民资格”而释法指引上诉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原告可另循行政处理途径解决(原审裁定书原文)”。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他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广东省唯一适用涉案的地方行政法规《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均无就农村村民资格认定的具体认定规定、作出之认定机构、认定程序、认定效力等的法律法规规范。根据我国行政法的基本法律规则: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授权,否则不能作出。即便作出了也系因无法律依据而行为违法。而法律效力更低一个层次的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第十五条具体规定表述为“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入、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条文法律含义之理解,也仅为户口迁入迁出的一般事由所涉及的村民资格认定的按村民组织章程授权处理,而因参与征地补偿款分配是否涉及村民资格认定很明显的不属于该法规的调处范围,镇、县级人民政府亦无法律授权作出该等认定,更遑论“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法律授权依据了。综上所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讼争事由范围,因无瑕疵受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而不能适用,原裁定法院却而用之,故而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2020)粤5321民初507号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

新兴县新城镇陇塘村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答辩称:彭月焕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未经行政认定不具有确定力,彭月焕主体资格是否适格不确定,一审法院驳回彭月焕起诉正确,二审法院应予以维持。

彭月焕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新兴县新城镇陇塘村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向彭月焕支付征地补偿款100000元;2.案件诉讼费由新兴县新城镇陇塘村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负担。诉讼过程中,彭月焕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新兴县新城镇陇塘村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向彭月焕支付征地补偿款100500元及孳息5.03元”。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彭月焕能否请求新兴县新城镇陇塘村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向其支付征地补偿款的前提为彭月焕具有新兴县新城镇陇塘村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彭月焕认为其户籍在新兴县*************民小组处,婚后户籍没有迁出,与新兴县*************民小组存在土地承包关系,且一直以新兴县*************民小组村民的身份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因此彭月焕具有新兴县*************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是新兴县*************民小组认为彭月焕婚后虽然没有迁移户籍,但是该户籍登记仅属于挂靠性质,彭月焕婚后没有在村中居住、生活,没有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因此否认彭月焕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双方对彭月焕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存在争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问题属于农村公共事务管理范畴,而非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彭月焕可另循行政处理途径解决。因彭月焕具有新兴县*************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其享有征地补偿款分配权的前提,但彭月焕未能举证证明其具有新兴县*************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无法证明其是本案的适格彭月焕,因此彭月焕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

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彭月焕的起诉。

本院认为:彭月焕起诉要求新兴县新城镇陇塘村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100500元,实际是对村民代表会议2019年11月2日通过的决议和新兴县******民委员会(2017~2020)年任期目标管理章程提出异议,而上述决议和村规民约实质是对彭月焕等人在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和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处分问题的决议,由此产生的纠纷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纠纷,一审据此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驳回彭月焕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彭月焕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开勇

审判员黄海燕

审判员尹燕红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邓锦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