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艳、梁宛菲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53民终2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艳,女,1985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新兴县,现住新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伙坚,广东创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巧玲,广东创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宛菲,女,1989年4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区志雄,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增添,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谢应养,男,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兴县。
上诉人罗艳与被上诉人梁宛菲、原审被告谢应养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新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5321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艳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罗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罗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罗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海燕
审判员方淑明
审判员张振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邓锦兰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