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

罗艳、梁宛菲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03.15 主办律师:秦增添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53民终2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艳,女,1985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新兴县,现住新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伙坚,广东创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巧玲,广东创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宛菲,女,1989年4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区志雄,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增添,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谢应养,男,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兴县。

上诉人罗艳与被上诉人梁宛菲、原审被告谢应养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新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5321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艳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罗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罗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罗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海燕

审判员方淑明

审判员张振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邓锦兰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