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县顺通运输有限公司、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医院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秦增添
主办律师
“ 秦增添律师执业24年,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主任,专注刑事辩护领域,积累数百起实战经验,用专业与担当守护公平正义。 ”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702民初3363号
原告:新兴县顺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稔村镇白土开发区“大地方”(原水利发电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21334811049E。
法定代表人:麦冠新,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增添,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医院,住所地:广东省阳江高新区站港公路边北街路口东北面鹧鸪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17005796755916。
法定代表人:陈永红,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镇灿,广东真智(阳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雪莹,广东真智(阳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育华路93号首层及第二及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7829928162。
负责人:谢锐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运航,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兴县顺通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医院、第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兴县顺通运输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兴县顺通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兴县顺通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元(已减半收取,该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兴县顺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景青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黄秋晓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