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

新兴县水源山茶叶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4.28 主办律师:秦增添

秦增添

主办律师

刑事辩护 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9241763092
广东省-佛山市
已核验身份

“ 秦增添律师执业24年,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主任,专注刑事辩护领域,积累数百起实战经验,用专业与担当守护公平正义。 ”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5321民初1019号

起诉人:新兴县水源山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兴县太平镇河村居委会邓村居民小组神仙坑。

法定代表人:杨红霞,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增添,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2年4月24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新兴县水源山茶叶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新兴县水源山茶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确认被告自2022年1月6日起原股权被执行完毕后已无新兴县水源山茶叶有限公司股东资格;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3年4月17日与李国勋共同出资成立新兴县水源山茶叶有限公司,被告自公司登记成立后是公司股东,占公司总股权50%的比例。后被告因个人债务于2021年11月4日被新兴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司股权还债,该股权已于2022年1月6日被转移处分,不再属于被告所有。但被告无视法律的依法处分,仍以股东名义自居,干扰、阻扰公司的运营及正常生产。被告甚至还恶意损害公司财产茶苗,用割草机疯狂割铲快要育成出售的茶树苗,造成了公司的严重损失。现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及发生损失,特向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在本案中,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5321执恢9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已依法裁定被执行人李锦强在新兴县水源山茶叶有限公司50%的股权归买受人麦嘉琪所有。所有权自裁定送达买受人麦嘉琪时起转移。由此可见,李锦强不再享有新兴县水源山茶叶有限公司50%股权的所有权,已经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定,原告无需再起诉确认李锦强的股东资格问题。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新兴县水源山茶叶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青梅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梁瑞斌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