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哈尔滨营运车辆停运损失保险免责条款效力认定要点分析

发布日期:2026-06-22 05: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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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欣然 律师

张欣然

本文作者

火灾事故放火罪火灾人身财产损害赔偿 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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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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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关键词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免责事由保险法规

在交通事故理赔纠纷中,营运车辆因事故停运产生的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常成为保险公司与受害人之间的争议焦点。本文以(2018)黑01民终2728号判决书为基础,深度剖析保险公司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规则,为同类案件提供实务指引。

一、争议焦点:停运损失是否属于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

本案中,出租车司机孙印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停运25天,产生停运损失7600元及存车费320元。平安保险黑龙江分公司上诉主张,根据交强险及商业险条款,停运损失及存车费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而孙印及侵权人张家伟则主张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最终认定,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

核心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即停运损失属于法定赔偿项目。

二、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效力的具体认定方法与步骤

(一)判断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提示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保险人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实务中,保险公司通常采用加粗、加黑、下划线等字体方式,或在投保单“重要提示”栏中列明免责条款。

具体操作步骤

  1. 核查保险单或投保单中是否以显著方式(如红色字体、加粗加黑)标注“停运损失等间接损失不赔”的表述。
  2. 核对投保人签字确认的《投保人声明》是否包含“保险人已向本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内容和法律后果”等字样。

(二)判断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仅有提示不足以认定免责条款有效,保险公司还需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特别说明。本案中,法院明确指出:“平安保险黑龙江分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相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特别说明。”

具体方法

  1. 要求保险公司提供投保时的“免责条款说明书”或“免责条款告知书”等书面材料。
  2. 若保险公司主张口头说明,需提供录音、录像或证人证言等证据。
  3. 投保人可申请法院调取投保时的电话回访录音或销售过程录音。

(三)举证责任分配:保险公司承担证明责任

在诉讼中,若保险公司主张免责条款有效,举证责任在保险公司。法院在本案中认定:“平安保险黑龙江分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从而驳回了其上诉请求。因此,受害人无需证明保险公司未履行说明义务,而只需指出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即可。

(四)判断损失是否属于“合理停运损失”

根据司法解释,停运损失需具备“合理性”。本案中,法院依据孙印提供的《哈尔滨市客运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和物价局核定标准(日收入304元),认定25天的停运损失7600元合理。受害人应重点提供以下证据:

  • 车辆营运资质证明(如出租车运营证、道路运输许可证)
  • 事故发生前连续三个月的收入凭证(如出租车计价器记录、银行流水)
  • 车辆维修证明(维修厂出具的维修时间证明、取车日期证明)

三、案件启示与实务建议

(一)保险公司:规范销售流程,避免免责条款失效

保险公司应在投保时:

  1. 将免责条款单独列明并加粗加黑;
  2. 要求投保人逐条手写“保险人已向本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含义和法律后果”并签名;
  3. 保留投保时的录音录像或电话回访记录。

(二)受害人:主动主张停运损失,注意证据留存

发生事故后,建议采取以下行动:

  1. 要求交管部门在事故认定书中注明车辆是否营运;
  2. 第一时间拍照或录像记录车辆损失情况;
  3. 向维修厂索取维修时间证明(开工单和完工单);
  4. 收集事故发生前三个月的收入证明(如银行流水、纳税记录)。

作者: 张欣然, 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
来源: 裁判文书网,案号:(2018)黑01民终2728号

温馨提示: 本案例分析基于具体案件,实务中因保险条款差异及地方司法裁量标准不同,结果可能存在差异。如需进一步咨询,建议携带相关材料预约专业律师进行个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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