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亿能电源有限公司与济南市天桥区爱跑电池经销处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17.02.28 主办律师:宫辉

宫辉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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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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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宫辉律师,济南资深商事律师,执业 35 年,专注高端企业法律顾问与重大强制执行争议两大核心领域。专精大额资产执行、执行异议、疑难回款盘活与企业商事合规风控,只做高端商事案件,深耕山东本地司法实务,服务企业实控人与高净值客户,实战经验深厚、案件落地率高。 ”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鲁0105民初220号

原告:山东亿能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书院街道方家村西。

法定代表人:丁发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辉,山东圣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腾,山东圣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天桥区爱跑电池经销处,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交通厅街路南92-94号。经营者冯启军,男,住山东省五莲县。

被告:山东新捷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黄岗路北段27-1号。

法定代表人:冯启军,经理。

原告山东亿能电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能公司)与被告济南市天桥区爱跑电池经销处(以下简称爱跑经销处)、被告山东新捷电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捷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腾,被告济南市天桥区爱跑电池经销处、被告山东新捷电动车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亿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爱跑经销处向亿能公司支付货款327205元及利息(以327205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7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一点五倍计算);新捷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29日,亿能公司与爱跑经销处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由亿能公司负责为爱跑经销处加工合同中约定规格的电池,爱跑经销处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合同到期后,亿能公司与爱跑经销处对账后,爱跑经销处仍欠亿能公司货款327205元。经过多次催要,爱跑经销处仍不偿还。爱跑经销处与新捷公司存在关联关系。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爱跑经销处、新捷公司未作答辩。

亿能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爱跑经销处、新捷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2014年5月29日,亿能公司与爱跑经销处签订为期委托加工合同,载明:“甲方(委托方)爱跑经销处,乙方(承揽方)亿能公司。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生产各规格爱跑牌电动车电池,甲方按实际需求向乙方书面下达生产订单计划。乙方按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和每一订单品种、规格、等级和数量为甲方定牌生产产品,并于甲方下达生产订单之日起15天内生产完毕。交货地点为甲方指定济南仓库。货款结算为甲方每周给乙方支付货款两次,将乙方本周所发货物货款全额结清,不允许有欠款。违约责任为:甲方按订单逾期提货,应按逾期提货款额的日千分之十向乙方承担违约金,如造成乙方损失的,应按实际损失赔偿。逾期提货达15天,视为甲方履行订单不能。甲方履行订单不能,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乙方损失。”

2.冯启军签字确认的《济南爱跑电器销售明细》载明:亿能公司供货期间为自2014年9月6日至2015年7月31日。2015年12月7日,冯启军在《往来账项对账函》中签字确认其欠亿能公司327205元。

3.亿能公司提交两被告工商公示信息打印件两份,载明:“爱跑经销处经营范围为电池的批发、零售;新捷公司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电动自行车及配件、蓄电池、汽车配件。新捷公司股东有冯启军、夏前伟。”亿能公司依据上述工商公示信息主张两被告存在关联关系,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亿能公司与爱跑经销处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及对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亿能公司主张爱跑经销处偿还欠款32720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爱跑经销处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亿能公司与爱跑经销处约定损失计算方式不明确,本院依法酌定为:以327205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亿能公司主张两被告存在关联关系,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济南市天桥区爱跑电池经销处及经营者冯启军所欠山东亿能电源有限公司货款32720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济南市天桥区爱跑电池经销处向山东亿能电源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计算方式为:以327205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三、驳回山东亿能电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80元,财产保全费12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济南市天桥区爱跑电池经销负担6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庭武

人民陪审员孙立兵

人民陪审员林常云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孙安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