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执行管辖异议别跑偏:程序权利有边界
宫辉
本文作者
“ 宫辉律师,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深耕强制执行、企业法律顾问业务 35 年。现任济南市律协民事执行专委会委员、天桥区法院特邀调解员,承办案件千余件,专注终本恢复、财产查控、追加被执行人、企业应收款处置。 ”
执行管辖异议的正确姿势:程序权利不能“跑偏”
一、 强制执行中的程序博弈:管辖权异议不是“万能钥匙”
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当事人享有的程序性权利是保障实体权益的重要防线。然而,权利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设定的轨道内进行,否则不仅无法实现维权目的,反而会延误执行进程,损害司法权威。本文旨在结合一则真实裁定,深度剖析强制执行中一个极为关键的争议焦点:被执行人针对执行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其法律依据与审查边界究竟为何? 厘清这一点,对于申请执行人高效兑现胜诉权益、被执行人依法合规行使抗辩权,都具有不可替代的实务指导价值。
二、 争议焦点核心:权利行使的边界与对生效文书的“隐性攻击”
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于被执行人提出的执行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以及合议庭应如何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1. 被执行人身份认定与异议主体资格审查
本案中,法院在裁判理由部分明确指出,提出异议的当事人系本案被执行人。对于其主体资格,文书引用法律条文进行了正面回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法院在该段落中进一步阐明了适用的逻辑:
“本案中,异议人潘某作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系执行案件的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利。法院对其异议申请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审查,并无不当。”
此处关键提示: 这明确了被执行人是执行异议的适格主体,法院不能因其“被执行人”身份而剥夺其程序救济权。但是,具备“提出异议”的权利,并不代表其提出的所有异议内容都属于法院应当支持的范畴。审查的落脚点,始终在于异议请求的实体与法律依据。
2. 异议请求与依据的“错位”:程序审查不容“浑水摸鱼”
该争议焦点的“爆点”在于,被执行人提出的异议理由并未指向执行行为本身,而是试图从根本上动摇执行依据的合法性。判决书原文精准捕捉并驳斥了这一逻辑: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异议人潘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
法院在说理部分并未直接对执行依据的实体处理进行深入评价,而是通过程序法的刚性规定对其异议请求予以了否定。执行裁定明确指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案中,异议人潘某提出的异议理由,实质上是对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本身提出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范围。”
这一段是全文的“题眼”。它确立了一个核心裁判规则: 执行异议程序(特别是基于程序违法提出的异议)与审判监督程序、执行复议程序的功能是截然分离的。 被执行人试图通过执行异议程序替代再审程序,对执行依据的效力发起“突袭”,这是绝不允许的。法院依法驳回了该异议,并明确了其救济途径。
3. 管辖恒定原则与合法送达的推定
在程序处理层面,法院同样严格遵循了法律关于管辖的规定。执行裁定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管辖的条款,并对被执行人关于“管辖权错误”的主张进行了程序性消解:
“本案中,异议人潘某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但其并未提供足以证明本院对本案执行管辖错误的证据。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据此,法院认为:
“本案执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其强制执行力已确定。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启动执行程序,符合法定管辖规定。”
这提示我们,管辖权的确定在法律有明文规定时,是属于法院职权审查的范畴,非因法定事由不得随意变更。 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或在执行阶段无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再次以管辖问题挑战执行程序的合法性,极难获得法院支持。
三、 执行实务指引与行动建议
基于上述争议焦点分析,我们应当清晰认识到:
- 对申请执行人而言: 面对被执行人以“对执行依据有异议”为由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必惊慌。这通常是一种拖延策略。你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指出异议人存在“错位异议”——其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以快速推进执行进程。
- 对被执行人而言: 若认为执行依据确有错误(如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正确的维权途径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或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切勿将其包装成“执行行为异议”或“管辖权异议”提出,以免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并形成不利的诚信记录。
四、 结语与延展
强制执行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程序权利是实体的保障,但绝不能成为拖延执行的“挡箭牌”。司法实践中,针对执行程序的异议审查,核心在于审查执行行为本身是否违法,而绝非对生效裁判文书的“二次审判”。当事人应当秉持诚信原则,精准适用法律程序,方能在法治框架内最大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果您正在经历类似的执行困扰,请务必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针对您的具体情况制定合法、高效的应对策略。
作者:宫辉,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5)鲁0102执异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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