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未届出资期限股东能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吴菁菁
本文作者
“ 吴菁菁律师,山东鲁商(起步区)律师事务所强制部主任,执业以来参与上百起执行案件,累计申请执行案件百件,团队司法拘留几十人,专注强制执行,客户评价细心耐心专业,致力于在情感与法律间寻求平衡。 ”
2026济南强制执行争议焦点:未届出资期限股东能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导语:在公司类执行案件中,最常见的僵局是“公司没钱、股东认缴未到期”。2026年济南强制执行实践中,债权人能否直接申请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仍是争议焦点。本文以济南某商贸公司执行终本后的追加案为例展开分析。
一、典型案例场景
济南某商贸公司欠付供应商货款280万元,判决生效后进入强制执行。执行法院查控后发现,公司账户无款、无房产、无车辆,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供应商调取工商档案发现: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王某认缴400万元,出资期限为2035年12月31日,实缴为0元。
供应商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王某为被执行人,理由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王某应提前缴纳出资。王某抗辩称:认缴期限未到,不属于“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执行程序无权要求其提前出资。
争议由此产生:执行追加程序能否直接适用出资加速到期,把未届出资期限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
二、核心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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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2024年施行的《公司法》第54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
追加法定原则
执行程序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必须有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依据,不能随意扩大解释。
三、争议焦点:执行程序能否直接认定“加速到期”
否定观点认为:第17条中的“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通常指出资期限已经届满而未缴。未届出资期限股东享有期限利益,执行程序不宜直接作实体认定。债权人应另行提起诉讼,或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主张,不能仅凭执行追加程序直接追加。
肯定观点认为:新公司法第54条已经确立加速到期规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届期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执行法院在审查追加申请时,可以结合终本裁定、工商档案、实缴情况等,认定符合加速到期条件,从而追加股东。
济南实务倾向:对未届出资期限股东直接追加持审慎态度。若仅以“认缴未到期+公司无财产”申请追加,执行法院往往会要求债权人另行诉讼,或告知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解决。但若存在股东恶意延长出资期限、抽逃出资、人格混同、已具备破产原因却不申请破产等情形,则可能支持追加或追究相应责任。
四、债权人的可行路径
- 先申请追加已届出资期限未实缴的股东,依据第17条操作。
- 若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考虑依据《公司法》第54条另行提起诉讼,请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 取得生效判决后,再申请执行该股东财产。
- 若追加申请被驳回,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或另行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同步调查股东是否存在抽逃出资、虚假出资、人格混同、无偿转让财产等情形,选择更有利的请求权基础。
五、结论
2026年济南强制执行中,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并非当然可追加。已届期未实缴的,追加相对明确;未届期的,执行追加存在较大争议,更稳妥的路径是通过诉讼主张加速到期,或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充分举证。债权人应尽早固定终本裁定、工商内档、章程、出资凭证、财产线索等证据,避免因程序选择错误拖延回款。
相关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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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26济南强制执行中,股东认缴期限未到,能否直接申请追加?
答:不能仅因认缴期限未到就直接追加。原则上需出资期限已届满且未实缴,或通过诉讼主张加速到期。 -
问:新公司法第54条能否在执行追加程序中直接适用?
答:存在争议。部分法院认为执行程序不宜直接作实体认定,倾向于另诉;部分案件可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审查。 -
问:已届出资期限未实缴,追加股东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且在未缴范围内承担责任。 -
问:终本裁定是否等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答:终本裁定是重要证据,但不等同于必然追加。法院还会审查出资期限、实缴情况、股东抗辩等。 -
问:申请追加股东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追加申请书、执行依据、终本裁定、工商档案、公司章程、出资信息、实缴凭证、财产线索及主体信息等。 -
问:追加申请被驳回,下一步怎么办?
答: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或另行提起诉讼主张加速到期。 -
问:追加成功后,股东责任范围有多大?
答:一般以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范围为限;抽逃出资的,以抽逃范围为限;人格混同的,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
问:股东把未届期股权转让了,还能追谁?
答:2024年公司法第88条规定,受让人承担缴纳义务,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但执行追加仍受法定情形限制,通常需另诉确认。 -
问:一人公司或人格混同,追加路径有何不同?
答:可依据《变更追加规定》第20条申请追加一人公司股东,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于公司的,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
问:追加执行中,能否对股东限高、列失信、追拒执罪?
答:追加成功后,股东成为被执行人,可依法采取限高、失信等措施;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可能追究拒执罪。
关联律师:吴菁菁,山东鲁商(起步区)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5666666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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