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军与山东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2.25 主办律师:陈世文

陈世文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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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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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0105民初14280号

原告:赵某军,男,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文,山东世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苏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彬,山东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军与被告山东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8日立案。原告赵某军于2024年12月25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9元,由原告赵某军负担。

审判员韩峰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孙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