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路某某;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陈世文
主办律师
“ 济南刑事辩护律师陈世文,山东世闻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专攻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成功办理多起重罪改轻罪及不起诉案件。 ”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鲁0403执129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579116****。
法定代表人: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文(特别授权),山东世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3MA3Q535B3M。
法定代表人:田*,总经理。
被执行人:路**,男,197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公民身份号码:4123221975********。
申请执行人上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路**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0403民初35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路**名下有不动产。为保证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路**名下的位于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闫集镇*的不动产一处,权利编号:2021006****,建筑面积:245.89㎡,查封期限三年。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财产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张涛
二〇二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顾力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