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衣某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世文
主办律师
“ 济南刑事辩护律师陈世文,山东世闻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专攻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成功办理多起重罪改轻罪及不起诉案件。 ”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5)鲁0724民初2217号
原告:刘某,男,198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文,山东世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衣某强,男,198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寺头镇吕匣店子村88号。
原告刘某与被告衣某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衣某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安装费67441元及利息(以人民币67441元为基数,按照1年期LPR的1.5倍计算,自2023年1月2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期间的利息);2.请求依法判令本案案件诉讼费、保全费、诉责险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4日,原告、被告双方就步梯安装事宜达成合意。2022年2月24日,原告履行完毕安装义务,产生安装费共计77441元,被告未及时支付。2022年2月24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上述欠款事实。被告仅于2023年1月20日支付10000元,剩余安装费用67441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查明事实,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衣某强未到庭,亦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着诉讼请求进行了举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综合审查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为被告安装步梯,被告尚欠原告安装费77441元,2022年2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支,证明欠款77441元,并约定5月20日还清。后被告还款13000元,尚欠原告64441元未支付。庭审中,原告主张利息以64441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1日起按照LPR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衣某强承揽合同纠纷,现被告尚欠原告款项64441元未支付,被告应及时支付原告该欠付款项。原告利息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衣某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对本案事实进行抗辩和对原告提供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衣某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某安装费64441元及利息(以64441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1日起按照LPR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3元,由被告负担706元;原告负担37元。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执行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高举岳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相益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