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樊某生与张某宇、谢某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3.06.21 主办律师:闫金超

闫金超

主办律师

刑事辩护 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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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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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刑事辩护律师闫金超(党员、硕士研究生),19年专注刑事辩护,436起案件经验,128件疑难复杂案,辩护意见采纳率85%以上,以数据与案例守护自由与生命。 ”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豫1323民初1626号

原告:樊某生,男,汉族,生于1958年6月25日,住西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豪,南阳市西峡县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宇,女,汉族,生于1988年1月3日,住西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金超,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谢某党,男,汉族,生于1970年5月7日,住西峡县。

原告樊某生与被告张某宇、谢某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樊某生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豪,被告张某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金超,被告谢某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樊某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确认**村**组的杨某买卖合同无效。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6日,三岔村上湖组8户居民将自己的杨某出售给原告,留在原地继续生长。被告张某宇曾与原告儿子谈男女朋友,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张某宇私自将这些树木出售给了被告薛建党。现原告得知了这一情况,认为被告张某宇对这些树木不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其私自与薛建党的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据此原告特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张某宇辩称,原告不是本案适格的当事人;原告提出合同无效前提是原告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本案无证据证明原告是合同相对方;三岔的村民将树卖给谢某党,至与原告儿子生活期间的共同行为,与原告无关。

被告谢某党辩称,被告买树并不知道树存在争议,也不知道张某宇与原告儿子樊某平是否领取结婚证。樊某平在家的时候给被告说过要卖树,之后樊某平出事,张某宇找到被告说需要钱让看看树,被告2021年5月看树并与张某宇谈好价格,总价是76000元,目前已经向张某宇支付56000元,剩余部分约定是伐树之后支付。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樊某平系原告樊某生儿子,樊某平、张某宇2016年农历11月份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但双方未领取结婚证。2019年农历9月27日樊某平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刑事羁押,取保候审期间二人在阳城某某饭店。2020年4月,阳城镇三岔村上湖组刘玉杰、吴建申、吴建林、王玉双、王成林、吴定山、刘玉更将其承包的林地上的杨某出卖给同村村民樊某生,双方约定价款32000元,实际原告支付每户3900元。樊某平、张某宇共同生活期间,樊某平向谢某党称想要卖树,樊某平被刑事羁押后,2021年5月张某宇找到谢某党卖树,看树后双方协商价格为76000元,谢某党现已支付张某宇56000元,下余部分未支付,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

本院认为,原告樊某生向本组其他七户村民支付购买杨某款后,其取得七户村民杨某的所有权,被告张某宇作为原告准儿媳,虽与原告儿子樊某平共同生活三年有余,但其与原告儿子单独生活,与原告并未在一家共同生活,故被告张某宇对原告购买的杨某无所有权。被告张某宇将原告购买的杨某出卖给谢某党,被告张某宇构成无权处分。被告谢某党基于张某宇系原告多年准儿媳情况下,其并不知张某宇与原告儿子未领结婚证,且在原告儿子未被刑事羁押前,其儿子曾透漏要卖杨某的情况下,谢某党购买张某宇出卖的杨某,其构成善意取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之规定,无权处分系合同解除的条件,不是合同无效的条件,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同时张某宇、谢某党之间的买卖合同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张某宇、谢某党存在恶意串通,以虚假的意思表示掩盖真实的合同目的的情形,故原告樊某生诉请合同无效之理由亦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五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樊某生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樊某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付林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豪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