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
刘某恒与曹某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4.25 主办律师:闫金超
闫金超
主办律师
刑事辩护 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9103882093
河南省-郑州市
已核验身份
“ 郑州刑事辩护律师闫金超(党员、硕士研究生),19年专注刑事辩护,436起案件经验,128件疑难复杂案,辩护意见采纳率85%以上,以数据与案例守护自由与生命。 ”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323民初1640号
原告:刘某恒,男,汉族,生于1971年3月7日,住河南省西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金超,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曹某峰,男,汉族,成年,住河南省西峡县。
原告刘某恒与被告曹某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刘某恒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曹某峰已偿还欠款,原告刘某恒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恒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50元,由刘某恒负担。
审判员杨付林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