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牟粮油食品总公司、中牟县姚家乡粮食管理所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07.29 主办律师:雷全甫

雷全甫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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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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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民初4229号

原告:郑州市中牟粮油食品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东风路西段小潘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170393687G。

法定代表人:邢长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全甫,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牟县姚家乡粮食管理所,住所地中牟县姚家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1703917538。

法定代表人:张振伟,该所所长。

原告郑州市中牟粮油食品总公司与被告中牟县姚家乡粮食管理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赵海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华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