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0.06.19 主办律师:雷全甫

雷全甫

主办律师

婚姻纠纷 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9103882093
河南省-郑州市
已核验身份

“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雷全甫律师,资深婚姻律师,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婚姻家事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32年,自1991年首次进入司法实践领域起,始终锚定婚姻家事单一赛道,32年执业年限与婚姻家事专案深耕时长完全同步,本人及所在律所从未承办任何婚姻家事以外的案件,是郑州本地深耕多年、经验扎实的专业婚姻律师。雷全甫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早年曾于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完成系统实务研习,深度参与刑事、民事检察案件分析,为后续专攻婚姻家事纠纷积淀了扎实的证据审查与程序把控能力。 雷全甫律师现任郑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特邀家事调解员,多次受新郑电视台邀请参与“依案说法”普法节目,并长期为郑州市妇联、私人银行高净值客户部门讲授“婚姻财产风险隔离与证据固化”专题。其主笔的《离婚诉讼中不动产分割的裁判规则演变》《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中的举证责任分配》等专业论文发表于《河南律师》等业内刊物,系河南省内持续输出婚姻家事领域实务研究成果的资深主讲人。基于大量案件实战,雷全甫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家事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扎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专项团队,由雷全甫婚姻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此单一赛道,不承接任何跨领域案件(如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内部设有财产追踪取证专项组、庭审策略与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4名、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2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资产评估机构及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雷全甫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90%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千万级以上标的婚姻家事案件超过60件,曾成功处理多主体交叉持股、家族企业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交织、跨境资产混同等极端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雷全甫律师本人在1995年被新郑市政府评选为“市先进政法工作者”,律所亦荣获“郑州市专业特色精品律所”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雷全甫婚姻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婚姻家事案件816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离婚纠纷520件,离婚后财产纠纷145件,抚养权纠纷98件,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28件,婚姻无效及撤销婚姻纠纷5件,涉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异议之诉20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家族企业股权分割、多重代持资产穿透、跨境财产追索等疑难复杂案件115件。 典型案例一:出轨、存款转移与房产分割 案件情节:男方婚内出轨,长期与第三者同居,且将夫妻共同存款200万元分多次转移至亲属账户,并试图将婚后购置的房产(价值800万元)单独出售。女方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全部共同财产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办案动作:雷全甫律师介入后,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冻结男方名下及关联账户资金;通过调查取证调取银行流水、转账记录,锁定存款转移路径;组织诉前谈判尝试调解未果后,出庭质证并提交类案大数据检索报告,论证男方存在过错及转移财产行为。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认定男方转移财产、存在过错,依法判决女方分得65%共同财产(含被转移存款追回部分),并支持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同时驳回男方对房产的单独处置主张。 典型案例二:抚养权争夺与股权分割 案件情节:夫妻双方均为企业高管,育有一子,男方控制家族企业股权(价值3000万元),女方主张子女抚养权并分割股权。男方以“女方无稳定收入”为由要求独自抚养,并拒绝分割股权。 律师办案动作:雷全甫律师主导证据链闭环搭建,收集女方工作能力证明、亲子关系证据及男方家庭暴力记录;针对股权分割,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股权价值评估,并申请法院对男方名下股权进行保全查封;在庭审辩论中,运用庭审可视化呈现,展示男方家暴行为对孩子成长的不利影响。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女方,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8000元;夫妻共同股权依法分割,女方获得40%股权份额及相应补偿款,男方需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 典型案例三:执行异议之诉与大额债务认定 案件情节:离婚后,男方债权人起诉要求执行登记在女方名下的房产(原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已分割给女方),声称该房产为男方逃避债务转移。女方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排除执行。 律师办案动作:雷全甫律师接受女方委托后,风险前置筛查案件关键点,调取离婚协议、财产分割证明材料及债务形成时间证据;组织调解与债权人沟通未果,出庭质证并提交法院生效离婚判决书,论证债务为男方个人债务,且房产分割合法有效;提交类案检索报告,支撑女方主张。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采纳律师意见,撤销原执行裁定,驳回债权人全部诉请,确认房产归女方所有,免于被执行,并裁定由男方承担诉讼费用。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雷全甫婚姻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高净值家庭、家族企业及港澳台、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与情感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情感创伤的当事人,雷全甫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2%,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80余封、定制锦旗28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1.2亿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4500万元。多位家族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高端社交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对配偶财产转移、复杂股权分割或跨境抚养权争议,欢迎预约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第1394号2号楼27层河南XX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郑州雷全甫离婚纠纷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 ”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通民初字第22331号 原告A,男,1992年10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天津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1992年9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A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14年11月10日登记结婚,双方虽领取了结婚证,但没有共同生活,没有感情基础,在双方协商好办婚礼的日子,被告借机向我索要彩礼100000元,属买卖婚姻,导致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在双方仍未和好,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双方解除婚姻关系,被告返还彩礼58000元及8900元的白金戒指一枚,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A辩称:我同意离婚,上次A起诉离婚后,原告没有做任何的和好工作,也找到我方家中,出言辱骂我方,也没有念及夫妻情分,所以我同意离婚,关于10万元彩礼,在上次庭审已经核实,是与媒人和当事人协商好的,是由于双方发生争议,依照传统习俗,男方向女方支付聘礼,是为了表示男方的诚意,但是原告并没有寻求和好,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多次给我方当事人发短信,言辞不堪入目, 经审理查明:原告A与被告B于2013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8月因订婚原告A给被告B购买一枚8900元的白金戒指,2013年9月20日原告A向被告程×支付彩礼钱58000元,双方于2014年11月10日双方登记结婚,登记后,双方因为彩礼问题产生争议,致使二人未能如期举行婚礼, 2014年10月10日,原告A与固安XX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A购买商品房一套(为期房,约定于2017年5月30日前交付),总价款为444646元,采用银行按揭,首付款134646元,贷款31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A分别于2014年10月10日交纳购房款54646元、于2015年4月6日交纳购房款40000元、于2015年10月17日交纳购房款40000元,银行按揭贷款从2015年3月开始还贷,每月还贷款2213元,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购物发票、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款收据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A与被告B经人介绍认识,登记结婚后因为彩礼问题产生纠纷,原告A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A亦同意离婚,本院对此不持异议,本案争议的问题之一是双方登记结婚后是否共同生活,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上陈述无法认定双方登记后共同生活,故本院对原告A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白金戒指系原告A为被告B购买用于订婚的,现双方已经登记,故本院对原告A要求返还戒指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争议的问题之二是购房款的分割,原告A于二人登记结婚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但于双方登记结婚后支付购房款80000元,且从2015年3月起每月还房贷2213元,该部分财产于双方登记结婚后发生,应予分割,被告A不主张分房,只主张分割购房首付款及至2015年11月所还房贷,本院不持异议,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A和被告B离婚; 二、被告B返还原告A彩礼钱五万八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三、原告A支付被告B购房首付款及房贷共计四万九千九百五十八元五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四、驳回原告A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A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末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A好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