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采供应链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江雪莹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3.08.01 主办律师:博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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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民终193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直采供应链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青年路8号1310房

法定代表人:胡群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树,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博超,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雪莹,女,199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侃,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直采供应链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直采公司”与上诉人江雪莹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2民初28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进行独任审理。上诉人直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树、博超,上诉人江雪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直采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2.改判确认江雪莹与直采公司双方协商一致离职,直采公司无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2000元;直采公司无须支付江雪莹2022年2月至2022年5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2000元;无须向江雪莹支付2022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735.63元;无须向江雪莹支付2021年度年终奖5000元。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为直采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直采公司已提供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解雇通知书》是因为江雪莹以找工作需要为由要求直采公司提供的,故该通知是在双方已协商离职后作出。一审只依据江雪莹所提交的《解雇通知书》确定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错误。(二)一审不支持双方视为已以原条件续订劳动合同错误。直采公司与江雪莹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之后劳动者仍在直采公司工作,直采公司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况下,双方的权利义务受原劳动合同约束,不存在权利义务不确定的状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目的已经实现。(三)一审判决直采公司向江雪莹支付2022年未休年休假工资735.63元没有事实依据。直采公司是从事物流业务,2022年直采公司最后一条放假通知是2022年1月23日至2月8日上班,放假14天,其中国家法定节假日是7天,另7天是包含年假在的有薪假。直采公司已经给了江雪莹年休假时间不止3天,且已超过其应享受的2.07天年休假,不存在江雪莹没有休年休假的事实。(四)一审判决直采公司向江雪莹支付2021年度年终奖5000元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法律并未强制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发放年终奖;双方劳动合同明确约定若公司出现了经营亏损或者停止营业,直采公司可以无条件终止年终奖福利待遇执行。因直采公司连续两年亏损,特别是2022年疫情期间公司亏损严重,没有任何盈利,故直采公司未发放年终奖。发放年终奖属于公司自治管理,江雪莹无权要求公司履行。

江雪莹辩称,一审法院对于劳动关系解除原因、双倍工资、年终奖的认定均正确。其他答辩意见与我方上诉意见一致。

江雪莹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直采公司支付2022年2月到5月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2000元;3.依法改判直采公司向江雪莹支付转正后拖欠工资报酬5000元;4.依法改判直采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32000元;5.依法改判直采公司支付江雪莹未休年假工资差额5150元;6.依法改判直采公司向江雪莹支付2021年度年终奖5000元;7.依法改判直采公司向江雪莹支付2021年6月到2021年10月高温津贴1500元。事实和理由:(一)单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支付双倍赔偿金。公司主张双方系协商解除无事实依据,双方并无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协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而江雪莹将公司出具的解雇通知书作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故直采公司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双倍赔偿责任。(二)直采公司未与江雪莹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公司未有证据证明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又签订劳动合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后面的劳动关系是基于江雪莹在公司上班存在用工事实而建立的劳动关系,并不能按照公司所默认的视为按原条件续签合同,该做法也不能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三)直采公司应当支付年休假工资。江雪莹的社保记录显示入职前已经工作满一年,依法应当享有每年5天的年休假。法律规定已休年假由公司负举证责任,公司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江雪莹向公司申请使用年休假。(四)直采公司应当支付年终奖。双方合同约定,工作满一年发放年终奖5000元,实际上是劳动者工作报酬的组成部分,是公司为了留住员工而放在年底发放。江雪莹工作已满一年的情况下,直采公司既没有证据证明公司存在经营亏损或停止营业,也不存在有资质的第三方提供公司财务审计报告显示公司存在经营亏损的情况,此时应当发放年终奖。(五)直采公司应当支付拖欠工资。江雪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依法应当支付报酬。何况,江雪莹已完成工作交接,公司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江雪莹存在工作问题,也未有任何通告、警告等违纪情况。

直采公司辩称,江雪莹工资已经足额发放,不存在拖欠。双方事实上已经同意试用期满至2021年5月10日,工资标准仍然是7000元/月。江雪莹在仲裁申请前对此从无异议。江雪莹一直在室内从事设计工作,有空调降温,不符合领取高温补贴的法定条件。其他答辩意见与我方上诉意见一致。

直采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确认双方协商一致离职,江雪莹不存在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之规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2000元;2.判决确认直采公司无须向江雪莹支付2022年2月至2022年5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2000元;3.判决确认直采公司无须向江雪莹支付2022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735.63元;4.判决确认直采公司无须向江雪莹支付2021年度年终奖5000元;5.判决确认在江雪莹没有做好工作交接前,直采公司无须向江雪莹支付2022年5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8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认为:

2020年11月11日,江雪莹入职直采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20年11月1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江雪莹的试用期从2020年11月11日起至2021年1月10日止,负责电商图片设计及品牌包装及品牌宣传等相关设计工作,试用期工资为7000元/月,2021年5月11日起工资增加至8000元/月,约定自2021年起工作满一年可发放年终奖5000元。江雪莹过试用期后,直采公司按8000元/月的标准扣除社保后向江雪莹发放工资,2021年9月起,江雪莹每月的实发工资为7493.62元,直采公司实际发放江雪莹工资至2022年4月份,江雪莹2022年5月份工资未发放,但直采公司为江雪莹缴纳社了2022年5月的社保。

双方劳动合同在2021年12月31日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江雪莹继续在直采公司处上班。

2022年5月1日,直采公司向江雪莹发出《解雇通知书》,通知江雪莹因公司整体业绩下滑,需要缩减人员开支,故决定辞退江雪莹,解除与江雪莹的劳动关系。要求江雪莹在2022年5月31日前交接完工作办理离职手续。通知书有直采公司盖章和张金树签名,张金树系直采公司经理,负责公司业务和人事等工作。2022年5月31日,张金树在《工作交接确认单》上签名,确认江雪莹工作已交接。

直采公司主张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直采公司提交的张金树和江雪莹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2年3月21日,张金树表示公司经营困难,肯定要裁员。江雪莹表示按劳动法赔偿即可。

江雪莹主张其在2022年春节法定节假日满后的2022年2月7日即正常上班。直采公司主张江雪莹是在2022年2月9日才上班,直采公司提交了其与第三方公司的邮件以证实其主张。

2022年6月2日,江雪莹向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裁决直采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2000元;2.裁决直采公司支付2022年2月至2022年5月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2000元;3.裁决直采公司支付江雪莹未休年休假工资5150元;4.裁决直采公司支付江雪莹劳动合同约定满1年年终奖5000元;5.裁决直采公司支付江雪莹转正后的工资差额5000元;6.裁决直采公司支付江雪莹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高温津贴1500元;7.裁决直采公司支付江雪莹2022年5月工资8000元。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7月29日作出穗埔劳人仲案(2022)301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直采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江雪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2000元;二、直采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江雪莹支付2022年2月至2022年5月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2000元;三、直采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江雪莹支付2022年度2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735.63元;四、直采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江雪莹支付2021年度年终奖5000元;五、直采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江雪莹支付2022年5月工资8000元。六、驳回江雪莹本案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事实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以及与双方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直采公司所提交证据不足以证实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江雪莹提交的《解雇通知书》足以证明直采公司系违法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直采公司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月工资8000元的标准向江雪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2000元(8000元×2个月×2倍)。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于2021年12月31日届满后双方未续签劳动,直采公司认为应当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主张不成立,直采公司也提交证据证明未续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江雪莹,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直采公司应自2022年2月起每月向申请人支付二倍工资,即直采公司应向江雪莹支付2022年2月至2022年5月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2000元(8000元×4个月)。

关于江雪莹2022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江雪莹2020年11月11日入职直采公司处,2022年5月31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江雪莹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可享年休假2.07天(151天÷365天×5天),而直采公司所提交证据不足以证实江雪莹已经以及实际休完上述年休假,故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直采公司应向江雪莹支付2022年度2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735.63元[8000元÷21.75天×(300%-100%)]。

关于年终奖,双方劳动合同中对此有作出约定自2021年起工作满一年可发放年终奖5000元,现江雪莹离职时间为2022年5月1日,已经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发放5000元年终奖的条件,且直采公司系违法解除与江雪莹的劳动关系,故直采公司应当向江雪莹发放2021年度年终奖5000元。

关于江雪莹2022年5月份的工资,江雪莹的离职时间为2022年5月31日,直采公司未向江雪莹发放2022年5月的工资,直采公司称因江雪莹未做好离职前的工作交接故其不应向江雪莹发放2022年5月的工资,但江雪莹提交了有直采公司人事负责人张金树于2022年5月31日签名的《工作交接确认单》以证实其已经完成工作交接,直采公司却未能提交相应证据以证实其主张,故直采公司应当向江雪莹支付2022年5月份的工资,因直采公司已经为江雪莹缴纳了2022年5月的社保,故直采公司应支付给江雪莹2022年5月份工资的金额应为7493.62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直采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江雪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2000元;二、直采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江雪莹支付2022年2月至2022年5月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2000元;三、直采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江雪莹支付2022年度2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735.63元;四、直采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江雪莹支付2021年度年终奖5000元;五、直采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江雪莹支付2022年5月工资7493.62元。六、驳回直采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查,本院对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直采公司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二)直采公司应当向江雪莹支付的各项劳动报酬及赔偿款项金额如何确定。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第一,直采公司即使与江雪莹有过解除劳动关系的磋商,但江雪莹明确表示解除劳动关系的前提是直采公司按照法律予以赔偿。涉案双方并不存在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免除直采公司各项赔偿责任的合意。直采公司径行以公司缩减人员开销向江雪莹发出《解雇通知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江雪莹支付赔偿金。

第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直采公司在与江雪莹原书面劳动合同到期后,即使仍在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应依照法律规定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直采公司既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又在双方事实劳动关系履行期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判令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第三,对于未休年休假工资735.63元及年终奖5000元,直采公司虽上诉提出无需支付,但本院审理期间其并未提出新证据、新理由,故本院认可一审法院的释法说理,二审不再赘述。江雪莹对仲裁裁决确认支付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及年终奖金额并无提起诉讼,其上诉要求增加金额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而对于2022年5月工资,一审法院在扣减直采公司代缴社保费用后判决发放7493.62元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直采公司、江雪莹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直采供应链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江雪莹各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汤瑞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李颖仪

刘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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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债务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债务人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并采取消费限制等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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