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有限公司、深圳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3.07.17 主办律师:博超

博超

主办律师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5919740591
深圳
已核验身份

“ 博超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17年专注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护航企业核心技术资产,前海法院特聘调解员,广东省律协专利法律委委员,仅承接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案件。 ”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309民初1201号

原告:北京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博超,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布龙路与梅龙路交汇处以南金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某,男,197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系该公司监事。

原告北京某甲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甲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博超、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立即删除网站“南瓜影院(网址:http://www.novelcraftgift.com/)”中关于5部视听作品《灵魂剪辑师》《嘻哈江湖》《侠魔志》《我的同桌是学霸》《盗青春1997》的相关侵权内容;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与合理支出费用共计5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依法享有涉案视听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性质为独占专有,并享有以自身名义依法维权的权利,关于涉案视听作品的摄制情况、发表情况、权属及影响力情况详见本案证据材料。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合法授权,提供上述视听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该视听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造成了相应经济损失,特此起诉。

被告辩称,答辩人使用的案涉www.novelcraftgift.com域名已于2021年11月19日过期,取证时案涉网站内容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经营的是礼品、塑造胶产品,与案涉网站内容无关,ICP备案18079436号-1已于2022年5月9日取消。经查涉案网站IP地址为国外地址,涉案网站并非答辩人经营,且答辩人使用的空间也于2020年11月9日过期未再续费。域名注册人与域名项下网站经营者不一定是一一对应关系,故原告的诉求与事实不符,缺乏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请。原告给被告声誉造成的影响,经济上带来一定的损失,被告将另案对原告提起诉讼追究其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向法院提交的北京市求是公证处(2022)京求是内经证字第662号公证书、“爱奇艺”平台上线播放截图和片头片尾截图共同证明:2017年7月7日,涉案影视作品《灵魂剪辑师》的原始著作权人北京某乙有限公司授权霍尔果斯某有限公司对《灵魂剪辑师》行使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独占专有使用权、独占专有许可权、独占专有广告经营权收益权、独占专有进行法律维权行动的权利以及上述所有权利的转授权,授权期限2017年7月6日-2067年12月31日。2021年5月9日,霍尔果斯某有限公司授权原告对《灵魂剪辑师》行使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包括独占专有使用权、独占专有许可权、独占专有广告经营权收益权、独占专有进行法律维权行动的权利以及上述所有权利的转授权,授权时间自授权书生效之日起10年。

原告向法院提交的北京市求是公证处(2022)京求是内经证字第700号公证书、“爱奇艺”平台上线播放截图和片头片尾截图共同证明:2017年5月9日,涉案影视作品《嘻哈江湖》的原始著作权人西安某有限公司授权霍尔果斯某有限公司对《嘻哈江湖》行使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独占专有使用权、独占专有许可权、独占专有广告经营权收益权、独占专有进行法律维权行动的权利以及上述所有权利的转授权,授权期限2017年3月10日-2067年12月31日。2021年5月9日,霍尔果斯某有限公司授权原告对《嘻哈江湖》行使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包括独占专有使用权、独占专有许可权、独占专有广告经营权收益权、独占专有进行法律维权行动的权利以及上述所有权利的转授权,授权时间自授权书生效之日起10年。

原告向法院提交的北京市求是公证处(2022)京求是内经证字第701号公证书、“爱奇艺”平台上线播放截图和片头片尾截图共同证明:2017年10月11日,涉案影视作品《侠魔志》的原始著作权人湖南某有限公司授权霍尔果斯某有限公司对《侠魔志》行使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独占专有使用权、独占专有许可权、独占专有广告经营权收益权、独占专有进行法律维权行动的权利以及上述所有权利的转授权,授权期限2017年8月1日-2067年9月30日。2021年5月9日,霍尔果斯某有限公司授权原告对《侠魔志》行使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包括独占专有使用权、独占专有许可权、独占专有广告经营权收益权、独占专有进行法律维权行动的权利以及上述所有权利的转授权,授权时间自授权书生效之日起10年。

原告向法院提交的北京市求是公证处(2022)京求是内经证字第665号公证书、“中国蓝TV”平台上线播放截图和片头片尾截图共同证明:2017年4月2日,涉案影视作品《我的同桌是学霸》的原始著作权人晟美嘉禾文化艺术传媒(北京)有限公司授权霍尔果斯某有限公司对《我的同桌是学霸》行使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独占专有使用权、独占专有许可权、独占专有广告经营权收益权、独占专有进行法律维权行动的权利以及上述所有权利的转授权,授权期限2017年4月2日-2067年4月1日。2021年6月10日,霍尔果斯某有限公司授权原告对《我的同桌是学霸》行使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包括独占专有使用权、独占专有许可权、独占专有广告经营权收益权、独占专有进行法律维权行动的权利以及上述所有权利的转授权,授权时间自授权书生效之日起10年。

原告向法院提交的北京市求是公证处(2022)京求是内经证字第661号公证书、“爱奇艺”平台上线播放截图和片头片尾截图共同证明:2017年9月27日,涉案影视作品《盗青春1997》的原始著作权人河南某有限公司授权霍尔果斯某有限公司对《盗青春1997》行使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独占专有使用权、独占专有许可权、独占专有广告经营权收益权、独占专有进行法律维权行动的权利以及上述所有权利的转授权,授权期限2017年9月25日-2067年12月31日。2021年5月9日,霍尔果斯某有限公司授权原告对《盗青春1997》行使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包括独占专有使用权、独占专有许可权、独占专有广告经营权收益权、独占专有进行法律维权行动的权利以及上述所有权利的转授权,授权时间自授权书生效之日起10年。

2022年2月23日,原告对被诉侵权主体信息和侵权行为进行可信时间戳取证,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了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证明,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I**/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上搜索域名“novelcraftgift.com”,显示ICP备案主体信息如下:ICP备案/许可证号:粤I**备18079436号,主办单位名称为深圳市某甲有限公司,审核通过日期2018年7月3日;ICP备案网站信息如下:ICP备案/许可证号:粤I**备18079436号-1。登录“novelcraftgift.com”可点播影视作品《灵魂剪辑师》《嘻哈江湖》《侠魔志》《我的同桌是学霸》《盗青春1997》。经比对,原告主张保护的影视作品《灵魂剪辑师》《嘻哈江湖》《侠魔志》《我的同桌是学霸》《盗青春1997》与“novelcraftgift.com”可点播的《灵魂剪辑师》《嘻哈江湖》《侠魔志》《我的同桌是学霸》《盗青春1997》一致。

原告提交的“爱奇艺”平台截图、独家授权书,证明案涉影视作品《灵魂剪辑师》《嘻哈江湖》《侠魔志》《盗青春1997》曾在“爱奇艺”平台播放。《灵魂剪辑师》评分6.6分,1.5万人评分,2021年4月26日至2021年5月26日的30天最低热度为29;《嘻哈江湖》评分7.8分,2.9万人评分,2021年4月27日至2021年5月27日的30天最低热度为82;《侠魔志》评分6.0分,1.7万人评分,2021年4月27日至2021年5月27日的30天最低热度为158;《盗青春1997》评分7.2分,1.8万人评分。

被告提交深圳市某乙有限公司出具的域名网站有关查询信息显示,“novelcraftgift.com”注册时间2007年11月19日,到期时间2021年11月19日,状态显示“过期”。企业侧备案系统截图打印件,备案号“粤I**备18079436号-1”的域名“novelcraftgift.com”于2022年5月取消接入,2020年3月11日后在该域名注册服务商处未有缴费记录。

另查明,被告成立于2011年8月30日,经营范围为文具、礼品、生活日用品等的销售。

上述事实,有公证书、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所附视频、网页截图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原告在取证时涉案域名网站可点播其拥有著作权的案涉影视作品《灵魂剪辑师》《嘻哈江湖》《侠魔志》《我的同桌是学霸》《盗青春1997》,通过查询取证涉案网站的ICP备案主体为被告,故原告以被告构成侵权为由提起诉讼并无不当。现被告抗辩认为虽然其是域名的备案主体,但其在域名到期后未续费,也未使用,其不是该域名的实际经营者,并提交了域名注册服务商的查询情况证明其抗辩理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前述司法解释确定了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般证明标准为高度可能性标准,即人民法院根据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但是人民法院根据反驳对方主张的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本案中,被告为支持其抗辩理由提供相应证据。第一,涉案域名在2021年11月19日到期,域名产品在2019年11月16日后未有缴费及扣款记录,从域名到期的2021年11月19日至被告取证时的2022年2月23日已有100天,按照通常的域名使用规则,被告在到期未续费的情况下无法在操作和使用域名。据此,本院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证明标准及举证责任负担,确认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法确认域名实际经营者及影视作品上传者即为被告。第二,被告的经营范围为文具、礼品、生活日用品等的销售,涉案网站向公众提供影视播放,与被告所经营的业务无关。第三,实践中,确实存在部分域名原持有人在域名到期后未续费或者注销,未及时变更注销ICP备案主体信息的情况,但应由相应部门进行规范处理,即便被告对到期后的域名未使用管理,也并不意味着未经授权的他人即可通过该域名实施侵权行为而将责任归于被告。故被告的抗辩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抗辩理由成立,不应当对被诉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和第一百零八条规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某甲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北京某甲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金靖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彭虹霞

书 记 员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