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志、东莞市爱源塑胶电子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博超
主办律师
“ 博超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17年专注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护航企业核心技术资产,前海法院特聘调解员,广东省律协专利法律委委员,仅承接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案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206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段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嘉宜,广东旭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东莞市爱源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旧围村东湖一路7号2号楼。法定代表人:吴俊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博超,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武汉九色生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58号1栋HO9029。法定代表人:裴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博超,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段志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爱源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源公司)、武汉九色生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色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21年1月29日作出的(2020)粤73知民初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一审法院于2020年4月13日受理段志的起诉。段志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爱源公司停止制造、九色公司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专利号为20182172××××、名称为“伸缩旋转传动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权)的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2.判令爱源公司、九色公司共同赔偿段志经济损失2000000元、公证费1848元、律师费80000元,合计2081848元;3.本案诉讼费由爱源公司、九色公司负担。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爱源公司、九色公司的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行为不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段志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3454.78元,由段志负担。段志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改判一审判决,判令爱源公司、九色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2.判令爱源公司、九色公司共同赔偿段志经济损失800000元、公证费1848元、律师费80000元,合计881848元;3.本案诉讼费由爱源公司、九色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矩形部件、旋转杯分别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中旋转部、伸缩部在结构和功能上构成等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矩形部件和旋转杯的伸缩旋转功能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中伸缩部和旋转部的伸缩旋转功能构成等同;结合一审判决已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套筒固定在马达上”和“所述旋转轴将伸缩运动传送给所述活动支架”的特征,应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爱源公司、九色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爱源公司、九色公司辩称: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缺乏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伸缩部”“旋转部”以及“旋转轴将伸缩运动传送给所述活动支架”“旋转轴的前端穿过活动支架连接至伸缩旋转部件的旋转部”“旋转轴将旋转运动传送给伸缩旋转部件的旋转部”“活动支架与伸缩旋转部件的伸缩部固定安装”等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专利权要求1-2的保护范围,一审判决认定正确。该两公司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审理查明: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10月18日作出第5880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本案中,段志据以主张专利权的权利要求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裁定驳回段志的起诉。如果有证据证明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的决定被生效行政判决撤销的,段志可以另行提起侵权诉讼。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知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段志的起诉。段志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23454.7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618.48元,均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余晓汉审判员何隽审判员欧宏伟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舒金曦书记员吴迪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