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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艾希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忘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09.15 主办律师:博超

博超

主办律师

刑事辩护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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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73民初1462号

原告:深圳市艾希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曾泷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博超,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宝,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忘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

法定代表人:张振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聪,广州市南锋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深圳市艾希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忘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730642637.5)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申请变更原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其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原告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变更部分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其后,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艾希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艾希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朱文彬

人民陪审员周凤儿

人民陪审员刘慧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廖若薇

书记员罗炜

书记员兰海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