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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盛鑫隆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胡同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诺立特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0.11.27 主办律师:博超

博超

主办律师

刑事辩护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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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初1064号

原告:深圳盛鑫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周贤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宝,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博超,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胡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

法定代表人:胡伟民。

被告:深圳市诺立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

法定代表人:陈伟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才淇,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昕,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盛鑫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胡同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诺立特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52078××××.6)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深圳盛鑫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盛鑫隆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盛鑫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盛鑫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黄瑜瑜

审判员江剑军

审判员刘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徐娟(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