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艾希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振雄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博超
主办律师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73民初1460号
原告:深圳市艾希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曾泷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博超,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宝,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振雄,男,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聪,广州市南锋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东莞市万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柏地社区。
法定代表人:许广东,该公司经理。
原告深圳市艾希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振雄、东莞市万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730642637.5)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申请变更原第三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其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原告本案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变更部分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其后,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艾希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艾希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朱文彬
人民陪审员周凤儿
人民陪审员刘慧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廖若薇
书记员罗炜
书记员兰海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