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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艾希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幸福配方日用品厂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10.26 主办律师:博超
博超
主办律师
刑事辩护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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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初4373号
原告:深圳市艾希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1号新华保险大厦1701。
法定代表人:曾泷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宝、博超,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幸福配方日用品厂。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铁岗社区铁岗大厦B1302。
经营者:曾莉娟。
被告:曾莉娟,女,汉族,1984年8月9日出生,住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铁岗社区铁岗大厦B1302。
原告深圳市艾希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幸福配方日用品厂、被告曾莉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深圳市艾希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艾希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艾希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艾希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缴的受理费2275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杨馥维
审判员江剑军
审判员黄燕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欧阳雪峰(兼)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