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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盛鑫隆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商林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闪亮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0.11.30 主办律师:博超

博超

主办律师

刑事辩护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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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初324号

原告:深圳盛鑫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西社区五联路21号宝鹰工业园C区2栋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9869153H。

法定代表人:周贤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博超,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宝,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商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新开河街京津公路142号5-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MA05WXFB1X。

法定代表人:薄志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闪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元芬老村309号锦丰大厦5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5367795B。

法定代表人:李爱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乐奇领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桥第三工业区第十排第三栋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59697011。

法定代表人:赵显青,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才淇,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辉,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深圳盛鑫隆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商林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闪亮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乐奇领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盛鑫隆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盛鑫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立案时预缴案件受理费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陈文全

审判员钟小凯

人民陪审员刘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兰健(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