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盛鑫隆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艾科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博超
主办律师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初1066号
原告:深圳盛鑫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西社区。
法定代表人:周贤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宝,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博超,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
法定代表人:宋春正。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鹏,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予笑,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艾科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
法定代表人:陈曼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徽,广东蕴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伍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乐社区。
法定代表人:陈赛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徽,广东蕴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科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银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隆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徽,广东蕴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叶,广东德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盛鑫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艾科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伍城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科隆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52078××××.6)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深圳盛鑫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盛鑫隆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盛鑫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盛鑫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黄瑜瑜
审判员江剑军
审判员刘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徐娟(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