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诈骗控告中主动投案不认罪能否认定自首?
路敦振
本文作者
“ 济南刑事控告律师路敦振,专注诈骗控告与刑事控告,为企业主及高净值当事人梳理证据链、精准报案,全力追赃挽损,服务覆盖山东全省。 ”
刑事控告与诈骗控告案件中,一个高频争议焦点是:行为人主动投案,但拒绝供认关键事实,能否认定为自首?这不仅影响量刑,更直接决定办案方向。本文结合一份公开判决书,深度剖析“主动投案但避重就轻”的认定逻辑,为控告方提供可落地的质证思路与操作步骤。
一、争议焦点:主动投案就是自首吗?
在诈骗类刑事控告中,嫌疑人常以“主动到案”为由主张自首,要求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司法实践并不简单以“投案”为准,而是严格审查是否“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如果嫌疑人投案后隐瞒核心行为、虚构角色或推卸责任,即便人在公安机关,也不构成自首。
以下引用的判决书虽系聚众斗殴案件,但其中关于“自首”的评判逻辑,对诈骗控告具有直接参照意义——因为自首制度适用于所有刑事犯罪,其核心要件完全一致。
二、法院裁判观点:如实供述是自首的核心要件
该判决书针对被告人甲的辩解,给出了明确否定:
“经查,在案证据多名被告人供述可以证明……虽主动投案,但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过程中也拒不承认自己殴打过被害人李某某,因此不构成自首,亦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
同时,法院对另一被告人的自首主张也作出否定: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参与殴打李某某或孙某某,被刑拘前亦未供述自己车载三名持械人员返回现场。”
这两段裁判要旨揭示了“自首认定”的三大硬性门槛:
- 主动投案是前提,但投案不等于如实供述;
- 如实供述需覆盖主要犯罪事实,包括行为、工具、同案犯作用等;
- 庭审阶段翻供或否认关键事实,直接导致自首资格丧失。
三、诈骗控告中如何把握“如实供述”边界?
在诈骗罪控告中,嫌疑人常以“借款纠纷”“经济合同纠纷”辩解,回避“非法占有目的”和“虚构事实”的核心事实。对照上述判决书,控告方应重点审查以下几点:
1. 是否承认“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如果嫌疑人承认收款,但不承认捏造身份、伪造文件或承诺虚假回报,即属于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司法实践中,“如实供述”要求对行为性质不回避,而非仅对客观过程作选择性陈述。
2. 是否交代资金去向
诈骗案中,资金流向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关键。若嫌疑人仅说“钱用了”,却拒绝说明具体用途、转移路径,或谎称投资失败,则属于避重就轻,不能认定自首。
3. 是否供出共同犯罪人
若系团伙诈骗,嫌疑人投案后包庇同伙,隐瞒其组织、策划角色,同样不构成自首。判决书中的包庇罪(未遂)情节,恰好说明“假投案真包庇”的后果——不仅不认定自首,还可能触犯包庇罪。
四、控告方实务操作步骤
结合上述判决书,控告方(被害人及其律师)可采取以下方法打击对方“自首”抗辩:
第一步:固定投案笔录中的“茧房”
第一时间调取嫌疑人投案时的首次讯问笔录,对比其后供述。若首次笔录已承认基本事实,后续翻供,则自首不成立;若首次笔录即否认关键事实,则更无自首空间。
第二步:拆解供述与客观证据的冲突
比如诈骗案中的银行流水、聊天记录、合同文件,与嫌疑人供述不一致之处,逐一列出。判决书中“监控视频截图信息说明”证明了李某某未在现场,同样,监控、电子数据可戳穿嫌疑人的虚假陈述。
第三步:强调庭审态度对自首的影响
若嫌疑人在庭前认罪、庭审翻供,应援引上述判决书“庭审过程中也拒不承认”的表述,主张其悔罪性不足,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
五、延展与行动建议
诈骗控告案件远比聚众斗殴复杂,但自首认定逻辑一脉相承。被害人应当认识到:“主动投案”只是开始,“如实供述”才是赦免符。 对方一旦在关键事实上闪烁其词,自首抗辩便不攻自破。
如果你的案件正面临诈骗控告困境,建议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围绕“如实供述”构建反驳证据链。可重点收集:嫌疑人投案前的通话记录、转账凭证、虚假宣传材料、同案犯供述等,必要时申请公诉机关调取同步录音录像。
作者:路敦振,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鲁0191刑初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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