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合同诈骗罪控告中非法占有目的认定困境与破局
路敦振
本文作者
“ 济南刑事控告律师路敦振,专注诈骗控告与刑事控告,为企业主及高净值当事人梳理证据链、精准报案,全力追赃挽损,服务覆盖山东全省。 ”
2026[济南][刑事控告]实务:合同诈骗罪控告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困境与破局路径
一、引入:一封被不予立案的控告书
2025年底,济南某商贸公司负责人王某向公安机关递交了一份刑事控告书,指控李某以虚构的采购合同骗取货款120万元后失联。公安机关经初查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理由为“属于经济纠纷,建议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王某不解:对方明明拿钱跑路,为何不构成犯罪?
这起案件折射出当前刑事控告实务中最典型、也最棘手的争议焦点——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该主观要件如同“看不见、摸不着”的幽灵,控告方难以证明,办案机关难以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实务中常常模糊不清。本文将以该争议焦点为核心,结合真实办案经验,剖析认定困境并提出破局路径。
二、争议焦点深度剖析:何为“非法占有目的”?
(一)法律规范的模糊地带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法律本身并未对这一主观要件作出定义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列举了认定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四种情形,但该纪要针对的是金融诈骗罪,对合同诈骗罪的适用只能参照。2010年最高检《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后续规范性文件虽有所涉及,但各地实务标准不一,导致刑事控告在此环节频频受阻。
(二)司法实践中的“食古不化”与“矫枉过正”
在济南及山东各地基层办案实践中,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呈现两种极端倾向:
1. 消极认定型(普遍存在) :办案机关过分依赖“客观行为倒推主观目的”的证明模式,要求控告方提供确凿证据证明行为人“从一开始就不打算履行合同”。但因主观状态难以直接证明,导致大量本应刑事追诉的案件被推入民事渠道。
2. 积极认定型(部分存在) :个别案件中将单纯“未能履约”等同于“非法占有”,忽视了市场经济中的商业风险,造成了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的负面评价。
(三)典型案例场景分析——以济南某钢材贸易合同纠纷为例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济南钢材经销商张某与外地建筑商陈某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约定张某先行供货,陈某收货后45日内支付货款80万元。张某依约供货后,陈某仅支付20万元便不再付款。张某多次催讨未果,后查明陈某已将钢材用于其承建的工程,但陈某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剩余款项,且将其公司账户资金转移至关联账户。张某遂以合同诈骗罪控告。
争议核心: 陈某“收货后部分付款—以质量抗辩拒付—转移公司资金”的行为,是否足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实践中两种截然不同的声音:
观点A(不构成犯罪): 陈某有实际履约行为(已付20万元),拒付剩余货款系基于工程质量纠纷这一“正当理由”,属于典型的合同履行纠纷,不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资金转移至关联账户可能涉及公司财务安排,不足以推定主观恶意。控告方无法证明陈某“自始无履约故意”。
观点B(构成合同诈骗): 陈某在收到货物后,通过“小额履行”制造履约假象,实则无支付能力且恶意转移资产,属于“以部分履行的方式诱骗对方继续履行”的诈骗手段。其虚构工程质量问题仅是拖延借口,转移资金的行为直接反映其逃避债务的主观意图,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笔者的分析意见: 本案争议的本质在于如何通过客观行为推定主观目的。笔者倾向于观点B,但认为办案机关在审查中应当从以下四个维度进行综合判断。控告方在控告书中必须围绕这四点提供充分证据,否则将步入“有理无据”的困境。
三、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四个实操维度
维度一:履约能力的真实性
控告方应当重点举证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的资信状况。如果行为人在签约时已背负重大债务、经营严重亏损或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状态,却仍承诺大额履约,则“明知无履约能力仍签约”可成为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初阶证据。以济南为例,控告方可申请调取行为人企业在税务部门的纳税申报记录、银行账户流水、法院被执行信息等。
维度二:履约行为的实质性与比例性
并非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部分履约行为即可排除诈骗故意。控告方需要向办案机关说明:行为人是否存在真实、有实质意义的履约行为,还是象征性、诱导性的“钓鱼式”履约? 履约的比例、方式、质量均需纳入审查。仅支付极小比例货款或提供明显不符合同约定的“履行”,本质上是诈骗手段而非商业行为。
维度三:资金流向的异常性
资金流向是当前司法实务中最为关键的客观佐证。行为人收取货款后是否用于约定用途?是否存在短期内大量转移、提现、用于个人挥霍或偿还无关债务等异常情形?在济南某钢材案的控告中,控告方通过调取对方公司银行账户流水,发现货款到账后仅3日即被分多笔转至个人账户,该证据对推动刑事立案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维度四:事后态度的反证性
行为人事后是主动协商解决办法、积极筹措资金,还是“失联拉黑”“更换手机号”“关闭经营场所”?事后的逃匿行为可直接印证行为人在签约、履约阶段即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需要注意,若行为人能合理解释失联原因(如因其他债务纠纷被迫躲避催收),则不能仅据此认定为诈骗。
四、刑事控告的破局路径与操作建议
(一)控告前的“四查”准备工作
刑事控告的成功与否,关键在于控告前的证据储备。笔者建议在济南地区提起刑事控告前,控告方务必完成以下“四查”:
- 查主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对方公司是否仍正常存续、有无清算注销异常;
- 查涉诉: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对方是否涉及大量被执行案件;
- 查资金:尽可能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对方账户资金流水或关联账户线索;
- 查关联:查清行为人是否存在关联公司、实际控制的其他账户,为证明“转移资产”做准备。
(二)控告书的撰写要点
控告书的核心在于“以客观事实推导主观故意”,不能仅泛泛陈述“对方骗了我”,而应该按照上文四个维度,以时间线方式排列事实,并逐一对应法律要件。例如:
“被控告人陈某于2024年3月签订合同时,其公司已因拖欠工人工资被多人起诉,名下账户已被法院冻结,明显不具备履约能力;收货后仅支付20万元制造履约假象,随即在4日内将公司账户内剩余货款全部转移至其配偶个人账户;2024年7月起变更手机号码,关闭原办公场所——上述客观行为足以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对不予立案决定的救济路径
如公安机关仍不予立案,控告方享有以下救济途径:向同级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核。在济南实务操作中,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的立案监督程序是较为有效的救济渠道,控告方应在不立案通知书送达后7日内提出复议申请,同时将证据材料副本递送检察院。
五、结语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长期以来是刑事控告实务中最具争议的领域。“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既不能纯以“事后未还款”倒推,也不能因“部分履约”的存在而一概否定诈骗故意。
济南及山东地区的企业和个人在遭遇合同欺诈时,应当摒弃“公安一定不立案”的思维定势,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证据组织,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以客观事实的方式呈现给办案机关。刑事控告是一门精细的法律技术活,专业律师的介入能够显著提升立案成功率。
相关QA
Q1:刑事控告和民事起诉有什么区别?哪种方式更适合我? A1:刑事控告追究的是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目标是使对方受到刑事处罚并退赔损失;民事起诉追究的是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目标是获得经济赔偿。如果对方行为涉嫌诈骗等刑事犯罪,建议先走刑事控告程序,因为刑事程序中的追赃退赔机制往往比民事执行更为有效。但两者并非互斥,可以并行或先后进行,具体需根据证据情况和诉求综合判断。
Q2: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金额达到多少才够罪? A2: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合同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个人实施诈骗数额在2万元以上,单位实施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山东地区各地市司法实践中通常参考该标准执行。
Q3: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怎么办?还有哪些救济途径? A3:有三种主要救济途径:一是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二是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三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此外,符合条件的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Q4:如何证明对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直接证据怎么办? A4:非法占有目的属于主观要件,通常通过客观行为推定。重点从四个方面取证:签约时有无履约能力、履约中是否进行实质性履行、资金流向是否异常、事后有无逃匿或转移资产行为。这些客观事实综合起来形成证据链,足以让办案机关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Q5:合同诈骗和普通合同纠纷的核心区别是什么? A5:核心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合同纠纷中,行为人主观上有履约意愿,只是因客观原因未能全面履约;合同诈骗中,行为人从一开始就没有真实履约的打算,或者履约只是诱骗对方的手段。司法实务中,这一主观要件的认定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分水岭”。
Q6:控告书中应该重点写什么内容才能提高立案成功率? A6:控告书不能泛泛而谈,应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展开:第一,详细描述签订合同的过程及对方在签约时的资信状况;第二,列明对方履约中的异常行为;第三,重点描述资金流向异常和事后逃匿等关键事实;第四,将客观事实与法律要件一一对应,引导办案人员形成心证。务必附上证据清单和证据材料复印件。
Q7:如果对方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货款,能否认定为诈骗? A7: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对方的质量异议有事实依据,属于民事抗辩权的行使;但若经专业鉴定质量合格,或对方在拒付后不久即转移资产、失联,则“质量异议”只是借口而非真实理由。需要综合全案证据判断其抗辩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Q8:刑事控告需要请律师吗?律师在控告中起什么作用? A8:强烈建议委托专业刑事律师。律师的价值在于:将零散的民事纠纷事实“刑事化”重组,抓住关键证据和法律要点;与办案机关进行专业沟通;在不予立案时及时启动救济程序。尤其是非法占有目的的论证,律师的专业法律分析和证据组织能力往往直接决定控告的成败。
Q9:如果行为人已经失联跑路,还能刑事控告吗?是否应该先找人再报警? A9:行为人失联本身就是重要的控告证据,恰恰证明其逃避追责的主观恶性,不应因找不到人而拖延控告。建议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立案后可采取网上追逃等措施。现实中,刑事立案后公安的侦查手段远比个人寻找有效。
Q10:刑事控告立案后,我的经济损失怎么追回? A10:有三种途径:一是公安机关在侦查中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案件审结后退还被害人;二是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时一并处理追赃);三是在判决生效后通过执行程序追缴。实务中,案件越早立案,财产被转移的风险越小,追回概率越大。
关联律师:路敦振,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9063436422
版权声明:本文由 路敦振 律师原创并授权发表。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不构成正式法律建议。如需法律服务,请联系律师进行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