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与济南某某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12.11 主办律师:蒋经纬
蒋经纬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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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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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02财保5421号
申请人:山东省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冉冉,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经纬,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济南某某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
申请人山东省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济南某某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省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10000元或者查封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山东省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省某某某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某某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000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山东省某某某某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乔馨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马祥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