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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认缴未届期股东能否追加为被执行人?

发布日期:2026-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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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嘉辉 律师

刘嘉辉

本文作者

强制执行 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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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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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济南强制执行争议焦点:认缴出资未届期,能否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一、场景:终本之后,债权人盯上未实缴股东

2026年,济南某科技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被强制执行。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现场调查,未发现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最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随后发现,该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两名股东认缴出资合计800万元,但出资期限约定在2040年,实缴金额为零。

债权人于是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两名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股东则抗辩:认缴期限尚未届满,依法享有期限利益,执行程序不应直接击穿期限。

这类案件,正是2026年济南强制执行实务中高频出现的争议焦点。

二、争议焦点

执行程序中,能否直接以新《公司法》第54条“加速到期”为由,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还是必须由债权人另行提起诉讼,待取得生效判决后,再申请执行?

三、法律分析

(一)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原则

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追加被执行人,直接影响第三人的实体权利,因此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题在于:认缴期限未届满,是否属于“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

传统观点认为,认缴制下股东享有期限利益,期限未到,不属于“未缴纳”。但新《公司法》第54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这为债权人主张“加速到期”提供了实体法依据。

(二)新公司法第54条带来的变化与争议

第54条解决的是“能不能要求提前缴纳出资”的问题,但并未直接规定“执行程序中能不能直接追加”。

因此,实践中形成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执行法院可以在追加程序中结合终本裁定、财产查控情况,认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进而依据第54条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另一种观点认为,追加被执行人属于执行程序中的形式审查,而“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具备破产原因”“股东是否恶意延长出资期限”等属于实体争议,应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或另行诉讼解决。

从2026年济南强制执行实务观察,法院对此类追加通常较为审慎。若仅以工商登记显示认缴期限未届满、实缴为零,直接申请追加,往往难以获得支持。债权人更稳妥的路径,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或另行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三)济南法院审查的重点因素

结合济南地区执行实践,法院通常会关注以下要素:

  1. 是否已穷尽执行措施,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2. 是否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
  3. 公司债务形成时间与股东出资期限设定、延长之间的关系;
  4. 股东是否存在恶意延长出资期限、逃避债务的情形;
  5. 股东是否已转让股权,受让人是否应承担责任;
  6. 债权人是否已到期债权,且公司不能清偿;
  7. 追加申请是否超出未缴纳出资范围;
  8. 是否涉及新公司法时间效力问题。

(四)债权人可选择的路径

第一,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并提交终本裁定、工商内档、章程、出资信息、财产查控反馈等证据。

第二,若追加申请被驳回,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第三,另行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请求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申请财产保全。

第四,若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可申请破产清算,在破产程序中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四、结论

2026年济南强制执行实务中,认缴出资未届期股东能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核心不在于“认缴制”本身,而在于公司是否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否具备破产原因、股东是否存在逃避债务恶意,以及执行法院是否愿意在追加程序中作实体判断。

对债权人而言,单纯依赖执行追加,风险较高;结合执行异议之诉、另诉股东、申请破产等组合路径,更为稳妥。对股东而言,认缴期限并非绝对“防火墙”,一旦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期限利益可能被依法突破。

五、10组相关QA

Q1:公司无财产,股东认缴期限未到,能否直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A1:不能一概而论。需符合加速到期条件,且执行法院愿意在追加程序中审查。济南实务中,法院通常较为审慎,可能要求另行诉讼或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Q2:新《公司法》第54条能否直接作为执行追加依据?

A2:存在争议。第54条是实体请求权依据,但追加被执行人须遵循法定原则。部分法院支持在执行异议之诉中适用,部分法院要求另诉。

Q3:济南法院审查此类追加时重点看什么?

A3:重点看是否穷尽执行措施、是否终本、公司是否具备破产原因、债务形成时间、出资期限是否恶意延长、股东是否转让股权等。

Q4:申请追加未届期股东,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A4:通常包括追加申请书、执行依据、终本裁定、工商内档、公司章程、出资信息、财产查控反馈、股东身份信息、债务形成证据等。

Q5:追加裁定不服,如何救济?

A5:依据《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32条,被申请人或申请人不服追加裁定的,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Q6:能否同时另行起诉股东?

A6:可以。债权人可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请求未届期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申请保全。

Q7:追加成功后,股东责任范围有多大?

A7:一般以未缴纳出资范围为限,对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责任,并非当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Q8:股东常见抗辩理由有哪些?

A8:包括认缴期限未届满、公司尚未达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实缴出资、股权已转让、债权人非善意、执行程序无权实体审查等。

Q9:一人公司或抽逃出资情形有何不同?

A9:一人公司若财产混同,可追加股东且举证责任倒置;抽逃出资可追加股东,通常不受认缴期限限制。

Q10:终本后债权人还能做什么?

A10: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追加股东、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另诉股东、申请破产、查找新财产线索、追加其他责任主体等。

关联律师:刘嘉辉,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9063436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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