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华与济南市公安局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分局治安管理(治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2.19 主办律师:王德生

王德生

主办律师

行政诉讼 山东圣义(起步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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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已核验身份

“ 济南行政诉讼律师王德生,军事学硕士,兼具行政执法监督员一线视角,专注行政争议解决,精准护航企业合规与公民合法权益,服务山东省内重大行政案件。 ”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4)鲁0115行初361号

原告薛某华,男,197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崔寨街道辛街村81号。

被告济南市公安局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分局,住所地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大桥街道104国道86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忠,局长。

出庭负责人赵某涛,副某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田,该局民警。

委托代理人王德生,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岳某明,男,199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松花江镇老少沟村。

第三人王某超,女,198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菜园子镇大沙坨子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华诉被告济南市公安局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分局及第三人岳某明、王某超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薛某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薛某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王德轩

人民陪审员刘鲁滨

人民陪审员王翠红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新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