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荣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市天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等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3.17 主办律师:王德生

王德生

主办律师

行政诉讼 山东圣义(起步区)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9063436422
济南
已核验身份

“ 济南行政诉讼律师王德生,军事学硕士,兼具行政执法监督员一线视角,专注行政争议解决,精准护航企业合规与公民合法权益,服务山东省内重大行政案件。 ”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2)鲁0105行初78号

原告山东荣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308国道桑梓店段5888号交易楼2062号房。

法定代表人李波,经理。

被告济南市天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堤口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度量,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兴鹏,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德生,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邓光耀,男,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

第三人李波,女,196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

第三人赵冲,男,199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

第三人赵延国,男,195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荣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市天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自愿撤回起诉为由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荣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原告依法对其诉权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无规避法律行为,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荣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东荣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徐雯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