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济南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德生
主办律师
“ 济南行政诉讼律师王德生,军事学硕士,兼具行政执法监督员一线视角,专注行政争议解决,精准护航企业合规与公民合法权益,服务山东省内重大行政案件。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02民初6998号
原告:刘文生,男,195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生,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中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任学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为,北京浩天(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齐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燕,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晗,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刘文生与被告济南中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驾校)、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局一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4日立案。
刘文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中建驾校、八局一公司向刘文生支付自2018年1月起的养老金差额(其中2022年度养老金差额暂按2021年度差额主张,2018年1月至2022年12月合计为30359.4元,2023年1月之后的养老金差额与每月养老金一并发放)。2.请求判决中建驾校、八局一公司向刘文生支付2018年1月起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助(其中2018年1月至2022年12月合计为21600元,2023年1月之后的生活补助按月发放)。3.请求判决中建驾校、八局一公司向刘文生支付2005年7月起至2017年12月的退休前工资差额总额301668元。4.请求中建驾校、八局一公司向刘文生发放节日慰问金(其中2018年1月至2022年12月合计为10000元,2023年1月之后的节日慰问金按年发放)。5.中建驾校、八局一公司对刘文生的请求承担连带责任。6.请求中建驾校、八局一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刘文生于1976年12月入伍,1983年8月退伍,退役后安置到八局一公司,系央企军转干部。后单位改制,刘文生被分流到中建驾校。工作期间,档案由八局一公司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管理,工资由中建驾校发放。在职期间,刘文生的月平均工资标准一直未达到当地平均水平,根据国家、山东省和济南市的政策规定(中办发[2003]29号、鲁办发[2003]20号、济办发[2003]11号文件),刘文生退休前工资达不到当地平均水平的,应当由退休前所在单位负责补助到平均水平。2017年12月,刘文生在八局一公司办理了退休手续。刘文生退休后,中建驾校、八局一公司一直未落实刘文生应当享有的三项政策待遇:一是未落实养老金差额补助待遇。刘文生的养老金一直低于济南市养老金平均水平,根据国家、山东省和济南市的政策规定(中办发[2003]29号、鲁办发[2003]20号、济办发[2003]11号文件),刘文生退休后工资达不到济南市平均水平的,应当由中建驾校、八局一公司负责补助到当地平均水平。二是未落实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助。根据山东省政策规定(鲁人发[2007]26号、鲁人社发[2010]52号、鲁人社发[2015]3号文件),刘文生每月应享受360元的生活补助,应当由中建驾校、八局一公司发放而中建驾校、八局一公司一直未予发放。三是未落实退休后节日慰问金(每年2000元)。针对上述诉求,刘文生多次向中建驾校、八局一公司主张权利,中建驾校、八局一公司始终置刘文生的合法权益于不顾,以各种借口不解决刘文生的正当诉求。无奈之下,刘文生于2021年9月30日到历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反映上述诉求。历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刘文生的诉求作出答复后,刘文生依法向济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复查历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的答复意见,两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均作出明确一致的答复,即:对刘文生提出的要求补发养老金差额补助以及补发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助的诉求,两级退役军事人事务局均认定应当由中建驾校、八局一公司负责解决。
中建驾校辩称,一、民事争议中的福利待遇纠纷,其请求权基础规范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规范。刘文生所诉请的福利待遇,是政策性的福利待遇,依据的是中办发【2003】29号等政府部门文件。该文件明确规定由各级党委、政府解决好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换句话说,落实刘文生的福利待遇是政府部门的专属职责。依照民诉法的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刘文生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二、关于刘文生的身份问题--中建驾校不是适格的被告。刘文生于2003年,由八局一公司劳资人事部,按下岗职工分流安排在中建驾校做教练员工作。当时的中建驾校名称是汽车驾驶员培训中心,是八局一公司的下属非法人单位。2004年,中建驾校由八局一公司进行改制,于2004年9月设立中建驾校,刘文生成为中建驾校的十七个股东之一,还是干教练员。这十七个股东都是八局一公司的员工。改制时八局一公司告诉这些股东,你们的组织关系、人事关系和劳动关系都留在八局一公司.你们还是八局一公司的人。但并没有说明刘文生是干部身份。刘文生也没有向其他股东说明他是干部身份。八局一公司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直至刘文生退休,都是八局一公司办理的。由八局一公司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填写的《企业职工退休核准表》中工作单位栏是八局一公司。这些事实说明,刘文生与八局一公司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刘文生所在企业仍然是八局一公司。三、刘文生不属于中建驾校单位生活困难的军转干部。“生活困难”是适用中办发【2003】29号文的前提条件。刘文生生活并不困难。改制成立的中建驾校是一个民营企业,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约定进行设立、运营和管理。刘文生做为一个下岗经商人员,判断他是否属于生活困难的军转干部,不能仅仅从他工资收入的高低来判断,他还有分红、中介提成等其他收入。从其工资收入来看,有些年份有些偏低,但原因是多方职工分流安排在中建驾校做教练员工作。从其工资收入来看,有些年份有些偏低,但原因是多方面的,这些事情刘文生应当心知肚明。但这些年的分红、招生奖、过节费等除正常工资奖金之外的收入286250元。
八局一公司辩称,刘文生退役后,被安排到八局一公司的汽训中心从事教练工作,2002年开始八局一公司开始进行非主营单位整体带资分流改制,汽训中心作为八局一公司的辅业单位,也叫非主营单位,并于2003年确定改制为包括刘文生在内的汽训中心17名职工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8月31日刘文生与八局一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同时,刘文生向八局一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即选择转劳动关系(带资分流),并以八局一公司给予的经济补偿金、一次性扶持费、带资分流优惠入股中建驾校,并与中建驾校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一直工作到退休,且其也自认在其入职到中建驾校之后,工资都是由中建驾校发放。因此,自2003年开始,刘文生即与八局一公司没有任何劳动关系,而其诉求为退休后的相关待遇或2005年7月之后的工资差额,因此,刘文生无权就上述费用向八局一公司主张。二、我方认为刘文生第1.2.4.项诉讼请求不属于可诉的范围,就第3项诉讼请求也早已超过诉讼时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本案中,刘文生与中建驾校、八局一公司之间因养老金差额、退休前工资差额、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助、节日慰问金所产生的争议,不属于上述法律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范围。
综上,刘文生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文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琳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海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