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方与赵某勇、李某红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12.25 主办律师:王德生
王德生
主办律师
行政诉讼 山东圣义(起步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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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已核验身份
“ 济南行政诉讼律师王德生,军事学硕士,兼具行政执法监督员一线视角,专注行政争议解决,精准护航企业合规与公民合法权益,服务山东省内重大行政案件。 ”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91财保1408号
申请人:王某方,女,192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天成,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生,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赵某勇,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高新区。
被申请人:李某红,女,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高新区遥墙街道办事处赵家庄11号,公民身份号码37012219********。
申请人王某方与被申请人赵某勇、李某红共有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某方于202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赵某勇、李某红名下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王某方以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某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赵某勇、李某红名下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某方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严士焱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高娜
书 记 员王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