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从确认协议有效案看行政协议审查要点
王德生
本文作者
“ 济南行政诉讼律师王德生,军事学硕士,兼具行政执法监督员一线视角,专注行政争议解决,精准护航企业合规与公民合法权益,服务山东省内重大行政案件。 ”
行政诉讼的核心价值在于“民告官”的法治通道,通过司法审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协议作为现代行政管理的新型方式,其效力认定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财产权益与政府公信力。本文以(2019)鲁0112行初695号行政判决书为样本,剖析法院确认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有效的审查逻辑,为同类案件提供实务参考。
一、案件事实与诉讼脉络:协议效力争议的典型场景
原告李某某系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XX村村民,其房屋被纳入华山片区征地拆迁范围。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华山街道办事处下设临时机构“片区开发建设指挥部”与原告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协议有效,被告亦当庭表示同意。本案虽无激烈对抗,却集中反映了行政协议效力确认之诉的核心要素。
二、争议焦点与法院审查路径:合同效力认定的三重维度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与被告下设指挥部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否有效。法院从三个维度展开审查:
第一,意思表示真实性。 判决书载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这要求行政机关与相对人自愿达成合意,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形。
第二,事实认定与程序正当性。 判决书强调:“认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并结合查明事实:“被告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了勘测,对地上附属物进行了清点,对原告家庭应安置人口数进行了核实,原告对以上情况均无异议”。这为协议合法有效奠定事实基础。
第三,合法性及公共利益保护。 法院认定协议“亦无规避法律及损害他人利益之行为”,即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权益。
三、确认行政协议有效的方法与步骤:从起诉到判决的操作指引
若当事人遇到类似情形,可参考以下步骤维权:
- 固定协议文本及证据:妥善保管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原件、勘测记录、清点清单、安置人口核定材料等,作为证明协议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基础。
- 选择适格被告与管辖法院:本案以街道办事处(行政机关)为被告,因协议由下设指挥部签订,指挥部不具备独立主体资格,责任由设立机关承担。应向被告所在地或协议履行地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明确诉讼请求:要求确认行政协议有效,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争议,符合受案范围。
- 参与庭审与质证:如本案,双方对协议无异议,法院可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结。若对方否认效力,则需就意思表示、程序合法性、内容合法性等焦点举证辩论。
- 关注判决效力与救济:判决确认有效后,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申请强制执行。若不服一审判决,应于15日内上诉。
四、延展思考:行政协议效力确认之诉的实务价值
本案判决对行政协议诉讼具有示范意义。值得注意: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与“契约性”,法院审查既需尊重公法规则,又要维护诚信原则。本案中,被告作为行政机关,主动认可协议效力,体现了诚信政府建设的方向。但实践中,若行政机关以“临时机构擅自签约”为由否定协议,相对人仍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请求确认有效或要求履行。
对于被拆迁人而言,若遇补偿协议履行争议,应果断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行政协议诉讼不收取过高费用(本案受理费50元),且举证责任部分倒置,行政机关需证明行为的合法性,这为弱势相对人提供了有效救济管道。
作者:王德生,山东圣义(起步区)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鲁0112行初6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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