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济南从一起案件看拆迁协议效力审查三步法要点

发布日期:2026-09-03 1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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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德生 律师

王德生

本文作者

行政诉讼 山东圣义(起步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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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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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行政诉讼律师王德生,军事学硕士,兼具行政执法监督员一线视角,专注行政争议解决,精准护航企业合规与公民合法权益,服务山东省内重大行政案件。 ”

Keywords / 关键词
拆迁协议行政诉讼法律法规拆迁补偿安置行政协议土地征收

行政诉讼的核心价值在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本案通过原告吕多金诉请确认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的审理,展示了法院对行政协议效力争议的审查逻辑与裁判标准,对同类案件具有参考意义。

一、争议焦点:拆迁协议是否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

原告吕多金主张,涉案土地并未完成征收程序,签订协议时土地仍为集体建设用地,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强制性规定,故协议应属无效。被告则主张协议系自愿签订、补偿已履行,且土地后已被批复征收,协议有效。

法院最终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认定案涉协议不存在“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法院裁判三步审查法

第一步:审查签订主体是否适格

判决书原文引述:“根据被告提交的济历城济青[2016]3号文件,原告房屋所在的集体土地已经被纳入济青高铁工程征收拆迁范围……同时根据该方案的规定,被告董家街道办为涉案片区拆迁安置的责任主体,而被告谢家屯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管理村集体土地的相应职责,故二被告就涉案房屋被征收一事同原告签订涉案协议并无不当。”

注:判决原文中“谢家屯村委会”系笔误,实为“吕家村委会”,但为忠实于判决书原文,此处予以保留。当事人姓名已模糊处理为“吕多金”“董家街道办”“吕家村委会”。

方法提示:审查行政协议效力,首先核查签约机关是否具有法定职权或合法授权。本案中街道办事处根据政府文件被确定为责任主体,村委会作为集体土地管理人参与签约,主体适格。

第二步:审查是否存在“没有依据”的重大违法

法院指出:“根据该方案的规定……相应土地征收程序已经启动,且目前已经被国家自然资源部批复征收并明确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虽然征地批复作出于签约之后(2019年批复,2016年签约),但法院认为征收程序已启动,并非“无依据”。

判决书明确:“涉案协议的签订为原告及二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建立在平等、自愿、协商基础上订立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既符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又因其更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具有现实合理性和可行性。”

方法提示:判断“无依据”不能仅看签约当时是否已完成全部征地手续,而应看是否有已启动的征收决定、实施方案等前置依据。事后补办的批复可以作为印证,但不能仅以时间先后否定协议基础。

第三步:审查是否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

法院援引《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强调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标准是“重大且明显违法”。本案中,原告已实际领取全部补偿款,协议已履行完毕,且协议内容并未损害其核心利益。法院认定:“不存在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

方法提示:对行政协议提起无效确认之诉,须聚焦于“重大且明显”的违法情形,如主体无资格、完全无法律依据、违反公序良俗等。仅以程序瑕疵或征地时序问题主张无效,往往难以获得支持。

三、对当事人的实务建议

  1. 签约前尽职调查:核实拆迁项目是否有征地批复、征收公告、安置方案等文件,切勿轻信口头承诺。
  2. 保留证据链条:保存协议文本、会议纪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记录、补偿款发放凭证等。
  3. 注意起诉期限:行政协议案件通常适用6个月起诉期限,若主张无效,也应尽早启动程序,避免因时间拖延丧失救济机会。
  4. 区别“无效”与“可撤销”:若协议存在胁迫、欺诈、显失公平,可主张撤销或变更,但撤销权亦有除斥期间,需及时行使。

四、案件延伸思考

本案折射出集体土地征收中行政协议签订时点与法律程序之间的张力。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也强调,行政协议无效的审查应兼顾依法行政与信赖利益保护。若仅因征地批复时间滞后即否定协议效力,既不利于行政效率,也可能损害已依约履行补偿义务的被征收人利益。

但需警惕反向风险:行政机关仍应严格遵守“先征收、后补偿”的法定顺序,避免以“事后补批”掩盖程序违法。当事人若发现征地程序严重违法,仍可另行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主张权利。


作者:王德生,山东圣义(起步区)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鲁0112行初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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