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曹桢龙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10.26 主办律师:陈永康

陈永康

主办律师

合同纠纷 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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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04民初12559号

原告:张静,女,199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康,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桢龙,男,198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

被告:杨圆圆(系曹桢龙之妻),女,199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

被告:张士美(系曹桢龙之母),女,196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

原告张静与被告曹桢龙、杨圆圆、张士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张静于2023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静撤诉。

案件受理费8012元,减半收取计4006元,由原告张静负担。

审判员刘梅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