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某某与济南市某某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5.07 主办律师:张华
张华
主办律师
行政复议行政处罚 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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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5)鲁0102行初146号
原告岳某某,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
被告济南市某某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华,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某诉被告济南市某某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一案中,因原告岳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岳某某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王娟
审 判 员刘文
审 判 员张瑞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肖生华
书 记 员孙元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