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9.07 主办律师:张华

张华

主办律师

行政复议行政处罚 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9063436422
济南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3)鲁0102行初730号

原告李某,男,1976年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济南市历下区。

被告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6897号。

法定代表人李海,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赵鹏超,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制科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华,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诉被告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 判 员刘文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李其迪

书 记 员黄晓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