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9.07 主办律师:张华
张华
主办律师
行政复议行政处罚 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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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3)鲁0102行初730号
原告李某,男,1976年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济南市历下区。
被告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6897号。
法定代表人李海,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赵鹏超,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制科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华,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诉被告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 判 员刘文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李其迪
书 记 员黄晓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