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与朔州市朔城区神头镇烟墩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宋玉麟
主办律师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602民初1712号
原告:焦玉枝,女,194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朔州市朔城区神头镇烟墩村4区63号,身份证号码142128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明,山西况有云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麟,山西况有云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朔州市朔城区神头镇烟墩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神头镇烟墩村。
法定代表人:王宏,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锦萍,朔城区小平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焦玉枝与被告朔州市朔城区神头镇烟墩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烟墩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玉枝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明和宋玉麟、被告烟墩村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锦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焦玉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被告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无效;2.律师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原告在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朔城区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案中,朔城区政府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原告与被告在2016年12月1日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编号为140602100213000317J,即本案诉请确认的合同),拟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变更了原告的原承包的土地亩数,且该合同承包亩数与新发放的土地使用权证的亩数相一致。就此原告方知有该合同的存在,但原告从未与被告签订过该合同。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也明确原告对此合同的真实与否,应另案提起诉讼。现请求法院确认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焦玉枝主张被告烟墩村委会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无效,也就是否定原告现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争议实属土地使用权属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依照上述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焦玉枝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田海明
人民陪审员赵润娥
人民陪审员姬玉成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陈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