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召才与偏关县窑头乡楼子沟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宋玉麟
主办律师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9民终21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范召才,男,1956年7月7日生,山西省偏关县人,现住偏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麟,山西况有云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偏关县窑头乡楼子沟村民委员会,地址:偏关县窑头乡楼子沟村。
法定代表人:范瑞清,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俊山,男,汉族,1960年10月19日生,偏关县窑头乡楼子沟村民,现任村支部书记。
上诉人范召才与被上诉人偏关县窑头乡楼子沟村民委员会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偏关县人民法院(2018)晋0932民初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范召才及其诉讼代理人宋玉麟、被上诉人偏关县窑头乡楼子沟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范瑞清及其诉讼代理人范俊山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一、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但原告的诉求还包含了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征地补偿款,由于两个诉求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能在同一案件中作出处理,故发回重审中应当向原告释明,分别起诉;二、在二审过程中,上诉请求中包括建设施工合同款、房屋土地补偿款,其中关于房屋及土地的拆迁补偿,上诉人提供了证据证明村委会占用的事实,被上诉人无法说明并无证据提供其是否应当补偿或者已经对上诉人进行了补偿,故发回重审中应予查明;三、关于上诉人对其主张的补偿房屋、土地是否享有全部所有权、使用权,发回重审过程中予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偏关县人民法院(2018)晋0932民初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偏关县人民法院重审。
案件受理费6084元退还上诉人范召才。
审判长 王俊玲
审判员 李妍
审判员 张胜利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华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