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山东万恒电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2.03.22 主办律师:师吉凤

师吉凤

主办律师

合同纠纷 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5555403995
济南
已核验身份

“ 师吉凤律师,拥有大型央企从业积淀与专职律师双重从业背景,执业功底扎实,实务经验深厚。2008年入职大型央企从事管理工作,熟知企业经营逻辑、行业运营规则与内部管理痛点;2018年取得律师执业证,转型成为专职执业律师,至今已有8年律师执业经验。依托央企多年管理经验和多年律师执业经验的双重背景,既能精准解决各类诉讼纠纷,又能为企业提供系统化合规管理、风险防范、制度优化等专项法律服务,兼顾法理专业度与实务落地性。执业以来,受聘担任房地产、科技、物流运输、保险公司等多业态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深耕多行业法律需求,精准适配不同企业经营风控、合规管理、纠纷处置全维度法律服务。 专业领域方面,长期专注深耕民商事法律领域,主攻各类合同纠纷、保险纠纷两大业务板块,一线办案经验极为丰富,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400余件。作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太平财产保险、亚太财产保险、大家财产保险、国任财产保险、华海财产保险等多家保险公司的入库合作律师,代理保险理赔、保险合同、代位追偿、责任保险等全品类涉保险诉讼案件200余件,精通保险类案件裁判规则、行业办案流程及争议抗辩要点;同时深耕商事合同领域,办结买卖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服务合同等各类商事合同纠纷100余件,精准厘清交易权责、破解履约纠纷、挽回经济损失;另办结其他民商事案件100余件,办案类型全面,诉讼经验丰富。核心擅长领域:各类合同纠纷、保险纠纷。 ”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05民初10550号

原告:李文,女,198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红波,上海市海华永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吉凤,上海市海华永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万恒电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杜国新,该公司经理。

原告李文与被告山东万恒电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恒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恒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万恒公司向李文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2..请求本案诉讼费、保全申请费、保全责任保险费等诉讼费用由万恒公司承担。李文在庭审中将诉讼请求明确为:1.判令万恒公司向李文偿还借款本金475.22万元;2.判令万恒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475.22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为标准计算;3.请求本案诉讼费、保全申请费、保全责任保险费等诉讼费用由万恒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万恒公司因业务经营需要向李文借款,双方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分别为2021年9月2日至2021年9月30日、2021年9月8日至2021年9月30日,借款期间利率为年利率48%,以每年360天计算。合同签订后,李文按照合同约定,分别于2021年9月2日、2021年9月8日向万恒公司支付借款本金共计500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万恒公司仅偿还李文利息35万元。后李文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提出如上诉请。

万恒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8月31日,李文与万恒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主要约定:李文向万恒公司出借300万元,借款期间利率为48%,约定以每年360天计算,逾期未还,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借款期限自2021年9月2日至2021年9月30日止,实际借款日以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银行回单记载的日期为准。2021年9月2日,李文通过其平安银行账户向万恒公司转款200万元。后李文与万恒公司再次签订合同,主要约定:李文向万恒公司出借300万元,借款期间利率为48%,约定以每年360天计算,逾期未还,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借款期限自2021年9月8日至2021年9月30日止,实际借款日以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银行回单记载的日期为准。2021年9月8日,李文通过其平安银行账户向万恒公司转款300万元。

李文在庭审中述称,2021年9月30日,万恒公司向李文转款30万元,该转款包含偿还的本金及利息。2022年2月19日,万恒公司偿还利息5万元。

另查明,李文因申请本案诉讼财产保全而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支付保险费10316.44元。

以上事实有李文提交的借款合同、银行转款凭证、保险费缴费发票及李文的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李文主张其与万恒公司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提交了借款合同及银行转款凭证,证明李文与万恒公司存在借贷合意,且李文实际支付了借款500万元。万恒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抗辩权及举证、质证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本院认定李文与万恒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关于尚欠借款的本金及利息的计算方式,本院认为,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李文将利息的计算标准调整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上述利息的计算标准,李文于2021年9月30日收到万恒公司偿还的借款30万元,截至20212年9月30日,万恒公司应支付李文利息51474元,故剩余248526元依法应折抵本金,故本院认定万恒公司尚欠李文借款本金4751474元。万恒公司于2022年2月19日向李文偿还的5万元,系偿还2021年10月1日至10月25日的利息,故万恒公司该应向李文支付利息,以4751474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

李文因购买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而支出保险费10316.44元,该项支出系李文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必要花费,李文主张该项支出由万恒公司承担,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一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万恒电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李文借款本金4751474元;

二、被告山东万恒电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李文利息(以4751474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

三、被告山东万恒电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李文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0316.4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954元,由原告李文负担1841元,由被告山东万恒电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2113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由原告李文负担400元,由被告山东万恒电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4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希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