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刘某鸽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师吉凤
主办律师
“ 师吉凤律师,拥有大型央企从业积淀与专职律师双重从业背景,执业功底扎实,实务经验深厚。2008年入职大型央企从事管理工作,熟知企业经营逻辑、行业运营规则与内部管理痛点;2018年取得律师执业证,转型成为专职执业律师,至今已有8年律师执业经验。依托央企多年管理经验和多年律师执业经验的双重背景,既能精准解决各类诉讼纠纷,又能为企业提供系统化合规管理、风险防范、制度优化等专项法律服务,兼顾法理专业度与实务落地性。执业以来,受聘担任房地产、科技、物流运输、保险公司等多业态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深耕多行业法律需求,精准适配不同企业经营风控、合规管理、纠纷处置全维度法律服务。 专业领域方面,长期专注深耕民商事法律领域,主攻各类合同纠纷、保险纠纷两大业务板块,一线办案经验极为丰富,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400余件。作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太平财产保险、亚太财产保险、大家财产保险、国任财产保险、华海财产保险等多家保险公司的入库合作律师,代理保险理赔、保险合同、代位追偿、责任保险等全品类涉保险诉讼案件200余件,精通保险类案件裁判规则、行业办案流程及争议抗辩要点;同时深耕商事合同领域,办结买卖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服务合同等各类商事合同纠纷100余件,精准厘清交易权责、破解履约纠纷、挽回经济损失;另办结其他民商事案件100余件,办案类型全面,诉讼经验丰富。核心擅长领域:各类合同纠纷、保险纠纷。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0102民初5971号
原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邓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红波,上海市海华永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吉凤,上海市海华永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鸽,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被告刘某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诉讼过程中,经调解员调解,原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刘某鸽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淑贤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梦醒